一、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范圍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經濟關系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僅指國家、國際組織間的經濟關系,狹義國際經濟關系的主體一般限于國家和國際組織。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不僅包括狹義的國際經濟關系,還包括不同國家之間的個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也有人稱之為跨國經濟關系。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 國際經濟法調整的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縱向的關系,又有橫向的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私法的關系。國際經濟法是多門類、跨學科的綜合獨立法律學科。具體從法律關系的性質上考慮,其調整的范圍包括: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包括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國際支付與結算、進出口法律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2、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包括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筑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文化及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3、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包括資本輔出,資本輸入、投資保護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4、有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包括與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國際許可證貿易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5、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包括與國際貨幣、跨國銀行、國際貸款、國際證券、國際融資擔保。跨國銀行的管制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6、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與制度,包括與國際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國際逃稅與避稅等有關的法律規范與制度。 7、有關國際經濟組織的各種法律規范與制度。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及國際私法的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在主體上,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而國際公法的主體主要為國家和國際組織.自然人和法人則一般不能作為國際公法的主體。 2、在法律淵源上,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經濟條約、國際商業慣例、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和國內立法等,而國際公法的淵源則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這里的國際習慣與國際商業慣例不同,前者源于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而非產生于商人的商業習慣,并具有強制性。 3、在調整對象上,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不是政治關系。而國際公法則主要調整國家間的政治、外交和軍事等非經濟關系。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上。在調整對象上,國際經濟法調整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對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繼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關系并不涉及,而國際私法則主要凋整涉外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問題和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的問題等。在調整方法上,國際私法有直接的方法,也有間接的方法,間接的沖突法方法是國際私法特有的方法,而國際經濟法主要采取直接的調整方法。 三、國際經濟法的主體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能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律人格者。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 (一)自然人 國際條約及各國法律一般均規定,自然人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不僅應具有一般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且還應具有能從事國際經濟交往的權利能力或資格。有些國家法律對本國自然人從事某些國際經濟交往活動進行限制。 (二)法人 法人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其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法人屬人法的約束,法人屬人法指法人國籍所屬國的法律。同時,一國法人要在另一國從事經濟活動還必須通過另一國的承認,以便在另一國也被認為有法人資格。通常稱不具有某國國籍的法人為外國法人,一外國法人在內國被承認為法人后,雖具有了法人的一般權利能力,但該外國法人在內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及其范圍還要受內國法的支配。除條約另有規定外,各國都有權規定外國法人在內國享有的權利和進行活動的范圍。法人在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部分的國際經濟交往活動都有法人的參與,特別是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更為突出 (三)國家 國家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制定者,在國際經濟法中,作為主權者的國家具有獨立地參加國際關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擔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一方面國家有權同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訂立國際經濟條約和協定,有權參加國際經濟組織的活動,有權對本國的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行使永久主權等。另一方面,國家又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直接參加國際經濟貿易活動,可與另一國的法人或自然人訂立經濟合同。例如,國家可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特許協議等。作為國際經濟法主體的國家在地位上具有特殊性,即國家及其財產享有豁免權。 (四)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大量出現的國際經濟關系的新主體。國際經濟組織須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在其職能范圍內進·行活動。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人格取決于各成員國建立該經濟組織的基本文件的規定。國際經濟組織享有一定的特權與豁免,此種特權與豁免來自于成員國的授權。 四、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一)國際經濟條約 國際條約是國家及國際經濟組織為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條約分為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多邊國際經濟條約是國際經濟法最主要的淵源,其內容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各個領域。 (二)國際商業慣例 國際商業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經過反復使用而形成的不成文的規則。為了使不成文的國際商業慣例更便于掌握和查找,一些民間性的國際組織或協會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了整理和編纂。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國際商業慣例屬于任意性的規范,只有在當事人明示選擇適用的情況下才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也可以對其選擇的商業慣例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聯合國大會的規范性決議 依傳統國際法,國際組織并無立法權,國際組織通過的決議一般來說只具有建議的效力,并不對其成員國具有強制力。但是隨著國際實踐的發展,理論界已傾向于肯定大會決議的法律拘束力,特別是有些聯大決議是旨在宣告國際法原則和規范的,應具有法律效力,且有的決議在國際實踐中已逐漸枝接受,成為各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準則。 (四)國內立法 國內立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各國制定的關于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文件。如一國的對外貿易法、外匯管制法、合同法、海商法、票據法、海關法等。各國在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上主要采用統一制和分流制。前者指所制定的國內經濟立法既適用于國內經濟關系,又適用于涉外經濟關系。后者指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以調整國內及涉外經濟關系。 此外,國內判例在普通法國家是重要的國際經濟法的國內法淵源,但判例在我國不屑于法律的淵源。 五、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被國際社會公認的、對國際經濟法的各個領域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原則。 (一)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是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它構成了新的國際經濟秩序的基礎。國家經濟主權表現在國家對其全部財富和資源的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以及對經濟活動的支配權等,,在內容上,該原則包括國家對其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國家對外國投資者及其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權,以及國家有權決定對境內的外國資產實施國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二)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巨利原則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以平等的資格參與經濟活動,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各國不論大小強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平等是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謀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而不顧。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最惠國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則的一個典型范例。 (三)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指發展中國家應通過國家經濟的發展逐步縮小并消除窮國與富國的差距,發達國家應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社會、文化、科學和技術等領域進行合作,以促進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進步和社會發展。依《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該原則首先強調的是承認和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發達國家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是聯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礎上,為了實現共同發展,就應加強各國間在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合作,當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的合作,也包括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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