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國際貨物買賣中的貨物必須從賣方所在地運至買方所在地。國際貨物運輸的方式很多,主要包括海上運輸、鐵路運輔、航空運輸、郵政運輸、管道運輸及多式聯運。其中,海上運輸是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國際貨物買賣中80%左右的運輸量是通過海上運輸方式完成的。近年來,隨著集裝箱運輸的廣泛運用,多式聯運也迅速發展起來。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是由承運人將貨物從一國港口運至另一國港口并由貨方支付運費的運輸。如上所述國際海上運輸具有運輸量大、運輸成本低的優點,同時又有運輸速度慢、風險較大的缺點。依運輸方式的不同,海上貨物運輸又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 一、班輪運輸 (一)班輪運輸的概念 班輪運輸是由航運公司以固定的航線、固定的船期、固定的運費率、固定的掛靠港口組織的將托運人的件雜貨運往目的地的運輸。由于班輪運輸的書面內容多以提單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此種運輸方式又被稱為提單運輸。班輪運輸的固定性決定了其比較適合于件雜貨的運輸,即是將不同的托運人運輸量比較小的貨物組織在一起的運輸。在班輪運輸中承運人與托運人的談判地位是不平等的,且提單往往會轉移到并非訂立運輸合同當事方的第三方手中,即會對第三方產生約束力,因此各國法律一般對班輪運輸進行強制性的調整,國際上調整提單運輸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三個,即1924年《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以下簡稱“海牙規則”)、1968年《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維斯比規則”)和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軸公約》(以下簡稱“漢堡規則”)。 (二)班輪運輸的當事人 班輪運輸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托運人,承運人即承擔運輸工作的航運公司,托運人即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此外,海上運輸合同還會涉及實際承運人和收貨人。當訂約承運人將部分的運輸或全部的運輸交由另一航運公司來完成的情況下,另一航運公司即為實際承運人,盡管實際承運人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但也須對其承運的那一段期間貨物的損壞承擔責任,也有運費的請求權。又由于班輪運輸的書面憑證提單會轉移給第三人,如收貨人,收貨人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但如貨物在運輸中受損,收貨人也有索賠的權利,在運輸合同約定運費到付的情況下,收貨人有支付運費的義務。可見,合同的效力往往及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是運輸合同的特點之一,除了承運人和托運人外,合同的效力會及于實際承運人和收貨人等。 (三)提單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提單是班輪運輸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依《漢堡規則》第1條第7款的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運輸合同和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載貨物,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于貨物應按記名人的指示或者不記名人的指示交付,或者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規定.便是這一保證。我國悔商法也采用了《漢堡規則》有關提單的定義。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提單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提單是海上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非運輸合同本身。首先,從理論上說,合同是以當事人雙方一致為生效的主要條件,而提單只是由一方當事人簽發的。其次,從時間上說,運輸合同是在提單簽發之前成立的。提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只是就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關系而言.而提單的受讓人沒有參加運輸合同的締結,他對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在訂艙時有什么約定并不知情,因此對運輸合同的內容只能依提單上的記載,各國法律及學說也一般認為提單在承運人與提單的受讓人之間就不僅是運輸合同的證明,而且是運輸合同本身。 2、提單是承運人出具的接收貨物的收據。提單是在承運人收到所交運的貨物后向托運人簽發的,提單的正面記載了許多收據性的文字,如貨物的標志、貨物的包裝、數量或重量及貨物的表面狀況等。提單的證明作用在托運人手中和托運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單在托運人手中時只是初步證據,所謂初步證據指如承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收到的貨物與提單上的記載不符,承運人可以向托運人提出異議。但在托運人將提單背書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對于提單受讓人來說,提單就成了終結性的證據。因為提單的受讓人是根據提單上的記載事項受讓提單的,他對貨物的實際情況并不知情,如提單中的記載不實是由于托運人的誤述引起的,承運人可以向托運人提出抗辯。但承運人不得以此對抗提單的受讓人,這樣可以保證提單的流通性。 3、提單是承運人交付貨物的憑證。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具有流通性。承運人在目的港應向提單持有人或合法受讓人交貨。提單持有人對在途貨物有處分權。 (四)提單的種類 1、根據貨物是否已裝船可將提單分為已裝船提單和收貨待運提單。已裝船提單指由船長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在貨物裝上指定的船舶后簽發的提單。銀行一般也只接受已裝船提單。收貨待運提單指船方在收到貨物后,在貨物裝船以前簽發的提單。銀行通常不愿意接受收貨待運提單作為議付的擔保.為托運人提供資金的融通。 2、依收貨人的抬頭可將提單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指提單正面載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在這種情況下,承運人只能向該收貨人交付貨物,記名提單一般不能轉讓。不記名提單指提單正面未載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這種提單的轉讓十分簡便,無須背書,只要將提單交給受讓人即可。指示提單指提單正面載明憑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指示提單的轉讓必須經過背書。 3、根據提單有無批注可將提單分為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清潔提單指提單上未附加表明貨物表面狀況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單。承運人如簽發了清潔提單,就表明所接受的貨物表面或包裝完好,承運人不得事后以貨物包裝不良等為由推卸其運送責任。銀行在結匯時一般只接受清潔提單。不清潔提單指在提單上批注有表明貨物表面狀況有缺陷的提單。銀行除非在信用證規定可以接受該類提單的情況下,一般會拒絕接受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 4、根據運輸方式可將提單分為直達提單、轉船提單和聯運提單。直達提單指表明中途不經轉船直接將貨物運往日的地的提單。轉船提單指當貨物的運輸不是由一條船直接運到目的港,而是在中途需轉換另一船舶運往目的港時,船方簽發的包括全程的提單。 5、依是否已付運費可將提單分為運費預付提單和運費到付提單。運費預付提單指載明托運人在裝貨港已向承運人支付運費的提單。運費到付提單指載明收貨人在目的港提貨時向承運人支付運費的提單。 (五)提單的內容 提單分正反兩面,提單正面是提單記載的事項,提單的背面為關于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實質性條款。 1、提單正面的記載事項。關于提單正面的記載事項,各航運公司擬制的提單大致相同,一般包括下列各項: (1)承運人的名稱和主營業所; (2)托運人的名稱; (3)收貨人的名稱; (4)通知方; (5)船舶名稱: (6)裝貨港和卸貨港: (7)貨物的品名麻志、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 (8)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9)運費的支付; (10)承運人或者其代表的簽字。 2、提單背面條款。海運提單的背面通常載有關于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條款。各種提單格式的條款雖不盡相同,但主要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 (1)管轄權和法律適用條款; (2)承運人責任條款; (3)承運人的免責條款; (4)承運人責任期間條款; (5)賠償責任限額條款; (6)特殊貨物條款; (7)留置權條款; (8)共同海損和新杰森條款; (9)雙方有責碰撞條款。 此外,提單中還有關于戰爭、瘟疫,冰凍、罷工、擁擠、轉運等內容的條款。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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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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