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概述 (一)國際貿易術語的概念 國際貿易術語是在國際貿易中逐漸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在交易中的費用、責任及風險劃分的以英文縮寫表示的專門用語。貿易術語是國際慣例的一種,由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上使用最為廣泛的是國際商會于1936年編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目前實行的是《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簡稱2000年通則)。 (一)2000年通則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主要修改 依國際商會在2000年通則“引言”中的解釋,與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相比,2000年通則的變化很小,原因是由于通則已得到了世界的承認,所以國際商會決定鞏固通則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的承認,并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2000年通則在許多方面對1990年通則進行了修改,比較主要的修改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在進出口手續方面更加合理。 FAS貿易術語在1990年通則中是由買方辦理出口許可證和出口清關手續。此點與賣方辦理出口手續,買方辦理進口手續的一般原則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則中,改為由賣方辦理出口許可證和出口清關手續,DEQ貿易術語在1990年通則中是由賣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同樣與上述原則不符,因此,在2000年通則中改為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經過上述修改后,除了賣方責任最小的EXW和賣方責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則外,其他各術語均是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由買方辦理進口手續。 2、明確了在FCA貿易術語下的交貨與裝,貨義務。1990年通則對FCA貿易術語F賣方交貨地點的選擇沒作規定。依2000年通則的規定,在FCA貿易術語中,當賣方在其所在地交貨時,則應由賣方負責裝貨,當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代去買方的其他人提供的運輸工具時,完成交貨。當在其他地點交貨時,則當貨物在賣方的運輸工具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或由賣方選定的承運人處置時,賣方完成交貨。即賣方可以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完成向對方的交貨。此外,2000年通則還有一些其他的修改,如擴大了FCA的適用范圍,對通則中規定的貿易術語內容的排列進行了改變,將原來的每個項目下分別列明賣方與買方的義務,改為在同一項目下將雙方的義務放在一起列明,這樣更便于對同一項目下雙方的義務進行對比。 二、2000年通則的主要內容 2000年通則保留了1990年通則的術語種類,2000年通則共規定了十三種貿易術語,這十三種貿易術語的排列順序從賣方承擔費用、風險和責任最小的工廠交貨,即EXW,到賣方承擔費用、風險和責任最大的目的地完稅后交貨,即DDP,這十三個術語分別依其特點共分為四組: (一)E組(內陸交貨合同) E組貿易術語中只有一個貿易術語,即EXW,全稱是Ex works,意為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此術語為賣方義務最小的貿易術語.賣方只要將貨物在約定地點,通常是賣方所在地交給買方處置即可,此約定的地點指賣方的工廠倉庫等,由于是在賣方的內陸完成交貨,因此又稱“內陸交貨合同”。在此術語下,貨物的風險自交貨時轉移。 依該術語,賣方的義務是: (1)履行交貨義務,即在其所在地(一般為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買方; (2)承擔交貨前的風險和費用。 買方的義務是: (1)買方必須承擔在賣方所在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2)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一)F組(主要運費未付)(裝運合同) F組共有三個術語,即FCA,意為“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FAS,意為“船邊交貨(指定裝運港)”,FOB,意為“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F組的術語均為裝運合同,即賣方均在貨物的裝運地或啟運地或出口地完成其在銷售合同中的交貨義務,因此主要運費應是由買方來承擔的,對于賣方來說則是“主要運費未付”。 在雙方的義務上,在F組術語中,賣方的義務是: (1)履行交貨義務,即在出口國承運人所在地或港口將貨物交承運人; (2)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3)向買方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證或相等的電子單證。 買方義務是: (1)辦理貨物的運輸并為自己的利益投保; (2)辦理貨物的進口手續。 在風險和費用的劃分上,三種術語是不同的,在FCA的情況下,以貨交承運人的時間和地點為界線。在FAS的情況下,以裝運港船邊為界線。在FOB的情況下,以裝運港船舷為界線。 在適用的運輸方式上,FAS和FOB只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輔,而FCA則可以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3)C組(主要運輸已付)(裝運合同) C組由四個術語組成,即CFR,意為“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CIF,意為“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指定目的港)”;CPT,意為“運費付至(指定目的港)”;CIP,意為“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其特點是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和承擔運費,因此稱為“主要運費已付”,盡管賣方承擔了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運費,但其交貨義務仍然是在賣方一邊的裝運地完成的,因此c組術語仍屬于裝運合同。 在雙方的義務上,賣方的義務是: (1)辦理運輸的手續和承擔運費,在CIF和CIP術語中.賣方還須辦理投保手續和承擔保險費; (2)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3)提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或相等的電子單證; (4)辦理出口手續。 買方的義務是辦理進口手續,在CFR和CPT術語下投保雖然不是買方的合同中的義務,但買方為了自己的利益應當辦理投保并支付保險費。 在風險的劃分上,四種術語是不同的,在CFR和CIF的情況下,貨物的風險在裝貨港船舷轉移,在CFI和CIP的情況下,貨物的風險在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 在適用的運輸方式上,CFR和CIF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而CPT和CIP則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二)D組(到貨合同) D組由五個貿易術語組成,即DAF,意為”邊境交貨(指定地點)”;DES.意為“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DEQ,意為“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DDU,意為“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DDP,意為“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其特點是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賣方是在目的地,如邊境、港口、進口國內地履行交貨義務,因此稱為到貨合同。 在雙方的義務上,賣方的義務是: (1)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或目的地交貨; (2)承擔在目的地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 (3)由賣方辦理出口手續,在DDP的情況下,賣方不但要辦理出口手續,還要辦理進口手續。 買方的義務是: (1)承擔貨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風險和費用; (2)除DDP術語外,買方應辦理進口手續。 在風險的轉移上,D組的五個術語均為在交貨時風險轉韓。在適用的運輸方式上,DES和DEQ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DDU和DDP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DAF可用于陸地邊界交貨的各種運輸方式。 各術語的基本內容列表如下: 對上表“保險”一欄的解釋: 注1:在2000年通則中,E組、F組和c組中,除了CIF和CIP以外,在保險合同的項目下,賣方和買方的義務中均注明“無義務”,而在具解釋中,稱“無義務”指一方對另一方不承擔義務的情況。但在一方對另一方無義務的情況下,并不意味著履行該任務不符合本方的利益,如在FOB的情況下,價格構成中沒有保險一項,因此賣方對買方“無義務”,同樣買方對賣方亦無保險的義務,可是如不保險,風險在裝港就轉移,買方的利益受損,因此買方本身要去投保。因此,在E組、F組和C組中,除了CIF和CIP,有關的保險應由“買方”為了自身的利益來辦理。 注2:在2000年通則中,D組術語中在保險合同的項目下,賣方和買方的義務中均注明“無義務”,但是由于D組是到貨合同,賣方是在日的地才完成交貨,自然在交貨以前的風險是賣方的,如果貨物滅失了,賣方就無法完成交貨,因此,賣方為了自己安全交貨的目的,應自費辦理保險,因此,在D組中,應由“賣方”為了完成交貨而自行辦理保險。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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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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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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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班 |
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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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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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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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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