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5)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五部分 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
物權的客體有兩個:物(絕大多數)、權利(權利質押)
民法上的物:首先必須是物理學上的物
①可為人力所控制(有體物、自然力)
②獨立的物
③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能滿足主體的一定需要
④脫離人體之外
登記的4個種類:
①合同成立+合同登記=合同生效;
②生效合同+物權登記=物權變動;
③生效合同(取得物權)+物權登記=對抗力
④登記不具有民法上的意義――行政管理手段
一、物的分類
1.動產、不動產、貨幣、有價證券:
不動產: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著物;
其他都是動產:汽車、飛機、輪船是特殊的動產。
這種分類意義在于物權變動要件不同,動產采交付主義,不動產采登記主義
貨幣也是特殊的動產,其特殊性在于,貨幣的占有意味著貨幣的所有,因此借款合同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同樣貨幣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并且貨幣之債是一種特殊的種類物之債,原則上只會構成履行遲延,不會構成履行不能。
有價證券是指設定并證明持券人有權取一定財產權的書面憑證。有價證券所代表的一定權利與記載該權利的書面憑證合二為一,權利人行使權利,原則上不得離開證券進行。―――有價證券也適用動產的規則(如權利質押和動產質押一樣要交付)。
2.特定物、種類物:
種類物就是可替代物;特定物就是獨一無二的物或經過指定的種類物轉化為特定物;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買賣合同中,如果標的物在交付之前滅失了,如果是種類物,債權人還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是特定物,債務人免除了繼續履行的義務,因為此時構成履行不能,但可能還要承擔其他責任。
3.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規律、法律規定、游戲規則而產生出來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產生原因不同分為天然孳息(出產的果實、產的幼崽、定期擠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獎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獨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還沒有和原物分離,那么只是原物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針對原物所說,不能在沒有原物的場合單獨稱為孳息
如果沒有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歸屬: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權人之間,孳息歸用益物權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間,在非買賣合同的場合采用所有人主義,即原物屬于誰,產生的孳息就屬于誰;在買賣合同中采用交付主義,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因此有可能會產生買受人雖然還不擁有買賣物的所有權,但已經擁有了買賣物所產生孳息的所有權。
收益和孳息的區別: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額外勞動的;
4.主物、從物:
主物與從物是指兩個特定物的關系
主物與從物必須是互相獨立的物
主物與從物在使用價值上有主從關系
――A物脫離B物仍然有本來的使用價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脫離A物失去了本來的使用價值的就是從物
某些物在交易習慣上不認為是從物,如在農場集市上賣糧食的,其裝糧食的麻袋
這種分類的意義在于,如果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主物的效力及于從物;―――例外情況下,如果從物和主物沒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5.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就有效,限制流通物只有具有經營資格的人訂立買賣合同才有效,而禁止流通物任何人訂立買賣合同都無效。
6.可分物、不可分物:
分類意義在于共有財產的分割方法不同:不可分物不能用實物分割方式,只能用變價分割或折價分割方式。
二、物權特征與效力(與債權的區別)
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不能自由創設
1.支配權(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
2.絕對權(對世權)
3.物上請求權(對****)
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4.物權具有排他性,不具有相容性(一物一權主義)
5.追及效力
債權具有相對性,而物權具有追及性(取回權)―――物在呼喚主人
但物權的追及性要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善意取得對物權追及效力的阻斷)
6.優先效力
(1)物權>債權
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所以一物可以數賣,但幾個債中任何一個債都不因為成立的早晚而享有優先請求履行的順序。 而物權具有優先性,在一物數賣中,一旦某個債權人取得了所有權,其他債權人不得以自己的債權對抗物權,其他債權人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為債的平等性,破產分配中的各普通債權人的分配比例是平等的。(但如果不是破產分配,而是某個債務人先去要債的話,則潛規則是:先下手為強)因此如果沒有債的平等性原理,世界上就不會有破產制度。而一旦某個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財產上成立了抵押的話,則物權優先于債權,此債權人可以得到優先受嘗。因此如果沒有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理,世界上就不會有擔保物權制度。
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例外:買賣不破租賃
(2)物權>物權
同一物上存在若干物權時,物權之間有先后順序à見擔保法部分
7.公示與公信(債權具有私密性,因為債權具有相對性)
動產――交付(占有);不動產――登記;
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要求進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賴這一公示而為一定行為,事后即使公示出來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第三人的物權亦受保護;
8.物權體系:
自物權(所有權);他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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