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5)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地上權以土地私有為前提,我國目前是“土地使用權”
(2)地役權
為特定土地的使用而設立的用益物權(適用于相鄰關系無法調整的場合)
(3)人役權
一個物為特定人所設立的用益物權(如我國的居住權)
“役”來自日語,是權利負擔的意思,一個人的權利,另一個人的負擔
(4)永佃權――“永”是長期的意思
舊社會的地主與佃戶,每年固定要交地租
我國目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
(5)典權(中華法系獨有)
賣不是賣,租不是租(類似貸款,但沒有利息,用土地的收益代替利息)
3.我國法上的用益物權及詳細內容
(1)地上權:產生、內容、消滅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轉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抵押、出租、構筑建筑物、國家收回時獲得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依申請無償取得,可以構筑建筑物、國家收回時獲得補償;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轉讓、不得抵押、不得出租;
但宅基地上構筑的建筑物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其效力及于宅基地使用權,但不能另行申請宅基地;
(2)地役權:產生、內容、消滅
相鄰關系是法定的、無償的,解決最低限度的生產生活的協調問題,不是獨立的權利
地役權是依合同產生的,有償的,是獨立的權利。
地役權的產生:
①我國物權法草案:合同(地役權)+登記=對抗力;―――用益物權的登記一般都是對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②德國:合同+登記=地役權;―――以前的真題中用過這個公式
地役權的可分性和不可分性:
供役地被分割的,需役地可以向每個分得人主張地役權
需役地被分割的,每個分得人都可以向供役地主張地役權
(3)居住權:產生、內容
夫妻離婚后,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沒有住房,為了解決居住問題,一般確認另一方有權居住其房屋,直至另有住房或者其他事先約定的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
(4)土地承包經營權:產生、內容
權利的取得來自承包合同:獲取收益,經發包人同意可以轉讓、轉包
(5)典權:產生、內容、風險、消滅
典權人有占有、使用、收益權;優先購買權;可以轉典;
典權人在對方回贖時有權要求對方支付典價;
出典人有所有權、回贖權和處分權,可以抵押,可以出賣;
買賣不破典權,但前提必須是典權已登記,否則不對抗第三人;
典權消滅方式:回贖、別賣、找貼、絕賣(類似流質條款――但因為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對出典人也公平,所有有效)
典物的滅失風險:出典人喪失所有權,典權人喪失典權,典價公平合理分擔。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