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行測指導:勞動法知識點講解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0-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對女職工特殊期間的特殊保護
女職工特殊期間的特殊保護是指在婦女生理機能發生變化時,法律對其的特殊保護。一般包括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
①經期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②孕期特殊保護。孕期婦女禁忌從事的勞動有: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制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生產的作業;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等。
在勞動時間上,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③產期特殊保護。對產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的重要內容就是規定一定的產假,以便使女職工有時間充分休息,以恢復身體。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產后休假7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④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對有不滿1周歲的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的哺乳期,一般以12個月為宜,如果嬰兒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內,其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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