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行測指導:勞動法知識點講解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0-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被錄用的,在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我國,未成年工是指年齡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工與童工不同,二者以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界,在此年齡之上的為未成年工,在此年齡之下的為童工。未成年工就業為法律所允許,但因其仍是未成年人,所以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使用童工則是非法行為,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有特殊行業經批準才能招用童工。
未成年工雖已年滿16周歲,能夠參加工作,但仍屬未成年人,其身體和智力尚未發育成熟。為了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必須在勞動過程中對其安全和健康采取特殊保護措施,以適應其生理發育和知識增長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關于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某些禁忌勞動;(2)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采取登記制度;(3)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對違反職業病有關法律責任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是包括: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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