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教材(3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0-2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四節刑法
我國現行的刑法典是1979年通過,并于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
2.罪刑相當原則
3.適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則
二、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觀要件
1.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是指受行為人的意識或意志支配下表現出來的行為。它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行為人用積極的行為去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能實施而消極未實施自己應當履行的某種特定義務,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不作為的犯罪,必須以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特定義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義務、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例1】 工人孫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動攜帶鄰居6歲小孩進入村旁林深路險、豺狼出沒的山林中狩獵玩。走入山林約5公里的時候,兩人失散。孫某繼續獨自狩獵,之后既不尋找小孩,也沒返村告知小孩家人,便徑直回縣城工作單位。4日后,林中發現被野獸咬傷致死的小孩尸體。孫某的行為屬于()。
A. 故意殺人 B. 意外事件 C. 過失殺人D. 不構成犯罪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A。孫某的先前行為(帶小孩進山林,并與其失散)使小孩處于危險境地,那么孫某即有義務阻止危險發生。本題中,孫某并沒有履行義務,導致危害結果發生,故屬不作為故意殺人。
(二)犯罪主體
1.刑事責任年齡
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減輕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例2】 我國刑法規定的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是()。
A. 14周歲 B. 16周歲 C. 18周歲 D. 20周歲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B。不滿14周歲為無刑事責任年齡,年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故正確答案為B。
2.刑事責任能力
醉酒的人應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雙目失明的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例3】 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限制責任能力的人有()。
A. 又聾又啞的人B. 盲人
C. 精神正常時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D. 醉酒人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AB。精神正常時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醉酒的人都應負刑事責任,故排除C、D。
(三)犯罪主觀要件
1.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希望結果發生為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生則為間接故意。
【注意】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分。
2.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沒有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例4】 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車車閘不好使,卻自以為技術過硬而飛速行駛,當行至一交叉路口時,將一幼兒當場撞死。肖某的行為屬于間接故意犯罪
B. 某單位犯行賄罪,應依法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刑
C. 吳某被取保候審,在此期間吳某不得行使選舉權
D. 某公司承諾向災區捐款,該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銷承諾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B。首先,肖某應當預見到車閘不好使而飛速行駛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其已經預見(題意表明是“明知”)但輕信技術過硬能避免,故為過于自信的過失,排除A。其次,取保候審并不代表被剝奪政治權利,故吳某可以行使選舉權,排除C。另外,具有道德性質的贈與為諾成合同,不需要實際交付合同即可成立,且不可以隨意撤銷,故排除D。
(四)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為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社會關系的某一方面,稱為同類客體。同類客體為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分類的依據。
【例5】 我國立法上將犯罪分為10類,并通過刑法分則第一至第十章分別予以論述,這種分類主要是依據()。
A. 主體的不同B. 客體的不同
C. 主觀要件的不同D. 客觀要件的不同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B。犯罪客體雖然是犯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但在具體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犯罪客體的意義不大。犯罪客體最大的作用就是作為犯罪分類的依據。
三、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
(一)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行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為防衛過當,對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注意】 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關鍵在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為了自己的利益反抗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為了他人利益而“見義勇為”也是正當防衛。
【例6】 王某持匕首搶劫張某,在爭斗中王某頭部撞擊墻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張某見狀,撿起匕首往王某心臟部位猛刺數下,導致王某死亡。對于張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為,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B. 屬于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C. 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D. 屬于故意殺人,應當負刑事責任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D。B比較容易排除。正確解題需要判斷王某是否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關鍵是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本題中王某已經昏迷,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張某就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可能,當然也就不可能是防衛過當,故排除A、C。
(二)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為。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為避險過當,對避險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區別不僅僅在于面臨的是不法侵害還是危險(不法侵害同時也是危險),其關鍵在于正當防衛針對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緊急避險針對的是無辜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一個合法利益而損害了另一個較小的合法利益。
【例7】 下列行為中構成犯罪的是()。
A. 張某,20歲,遇人搶劫奮起反擊,將對方打成重傷
B. 王某,30歲,為了躲避仇人追殺,搶了路人的摩托車逃跑
C. 劉某,13歲,盜竊價值人民幣50萬元的財物
D. 趙某,30歲,醉酒駕駛撞死路人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D。張某直接針對不法侵害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排除A;王某針對第三人(路人)的行為是緊急避險,排除B;劉某未滿14周歲,不可能構成犯罪,排除C。故選D。
四、故意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有以下三種:
1.結果犯。要求犯罪行為造成法定的損害結果才構成既遂,如盜竊罪、故意殺人罪。
2.危險犯。要求造成法定損害的現實危險才構成既遂。
3.行為犯。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即視為犯罪既遂。
【例8】 王某潛入某局的財務室盜竊財物,打開保險箱后,柜中空無分文。王某的行為是盜竊()。
A. 中止B. 預備C. 未遂D. 既遂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C。很多考生認為應是犯罪既遂,理由是里面倘有財物,王某就得手了。這種想法實際上是認為王某把自己該做的行為完成了,就構成既遂。判斷犯罪既遂需確定是行為犯、結果犯還是危險犯。常見的盜竊罪、殺人罪是結果犯。就本題來講,行為人未控制財物、未造成法定的損害后果,故不可能構成既遂,其行為是典型的未遂。
(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注意】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認定。其共同點在于犯罪都未得逞,停止下來都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同點在于所處的階段不同,在實行行為之前停下來為犯罪預備,之后停下來為未遂。
(三)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犯罪預備、犯罪未遂行為停止下來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中止是行為人自動放棄。弗蘭克公式:能達目的而不欲,為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為犯罪未遂(預備)。“能”與“不能”,以行為人的認識標準進行判斷,即行為人是否覺得“想干的話就能繼續下去”。
【例9】 甲因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決定殺了他。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將毒藥摻入飲料中讓其喝下。乙昏迷之際,甲離家到附近的湖邊準備自殺。徘徊之際,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發現乙已被家人送往醫院,并脫離生命危險。對甲的處罰應()。
A. 按既遂犯處罰
B.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 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D. 應當免除處罰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C。首先,乙未死,不可能是殺人既遂,故排除A。其次,關鍵是判斷甲的行為是未遂還是中止,倘甲自己送乙去醫院,可以構成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但乙被家人送去醫院,故甲構成犯罪未遂。故選C。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構成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主體要件。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
2.客觀要件。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共謀也是行為)。
3.主觀要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例10】 李某將與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時張某路過,見王某不省人事,遂將其所戴手表、錢物偷走。本案中()。
A. 李某、張某構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盜竊罪
C. 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搶劫罪
D. 李某、張某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盜竊罪
【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B。首先,李某、張某無共同的犯罪行為,不是共同犯罪,排除A、D。其次,張某拿走手表、財物未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故不構成搶劫,排除C。故選B。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