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申論熱點:浪費財政的借口沒有合理的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長沙市海韻琴行有限公司舉報湖南省財政廳、文化廳、湖南省省直機關事務局在一起政府采購中,招標過程有貓膩,設置投標產品價格的最低下限,內定山寨雜牌中標,原本1500萬元可以完成的采購,最后卻以3000萬元高價成交。“不買對的,只買貴的”,如此采購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此,他們將三個廳局單位同時告上了法庭。(11月13日《錢江晚報》)
針對質疑,湖南省文化廳規劃財務處處長丁宇回應:一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二是貴一點的東西相對更有質量保證;三是預算執行需要,如果預算沒執行完,財政就要收回,會影響第二年的預算編制。
坦率地說,這些根本經不起推敲。首先,在法治社會,一個被普遍接受的常識是:對私人,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公權力,法無賦權則不可為。也就是說,公權必須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才能作為。法律雖對設置投標產品價格下限的做法沒有禁止,但也沒有明確授權,如何可為?其次,好貨不便宜,貴點有質量保證,看似有道理。但問題是,質量不在于價格多高,而在于產品本身的性能。一些大型生產廠家的名優產品被淘汰,一些村辦小廠的雜牌產品反而受寵,如何說得過去?
“只買貴的,不買對的”,職能部門的采購目的不為公共利益,居然是為把預算花出去。預算,只是一個指導方案,花小錢辦大事也能體現財政的作用,非把多余的花出去豈不滑稽?
哪一條理由都那么荒謬,哪一條都不堪一擊。但遺憾的是,竟不止一家搬出這么拙劣的理由。湖南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處長黃衛稱,“在產品質量本身參差不齊良莠不分的情況下,設立產品價格的最低下限,確實是為了保證采購產品的質量。這可能不合法,但卻合情合理。”這個理由更是粗制濫造。一方面,產品質量參差不齊,那為何不選質量好的,反而要繞個彎子選貴的?另一方面,公職部門做事必須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如今卻出現“不合法,卻合情合理”的荒誕說法。
事實證明,任何對浪費財政予以開脫的借口都不會被人們接受,因為它們不合法這個最大前提,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只買貴的,不買對的”,恰恰印證了那句大實話:沒有強有力的制度約束,財政支出怎會疼惜公眾所納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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