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判斷重點知識:憲法內容重點預測(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
性質和地位 |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最高國家權力的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是隸屬關系。 |
組成和任期 | (1)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他們都由每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出人選,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自十屆全國人大起,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增設了若干專職委員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與全國人大相同,即5年。 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
職權 |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 |
解釋法律。 |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 |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 |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 |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 |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 |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 |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 |
決定特赦。 |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 |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 |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全國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國人大會議,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的權利。
(2)有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3)有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質詢案或者提出詢問的權利。
(4)有依法提出罷免案的權利。
(5)有非經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的權利。
(6)言論免責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在全國人大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7)物質保障權。
(8)其他權利。參觀、視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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