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判斷重點知識:憲法內容重點預測(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性質、地位、 補缺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我國的國家元首,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職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 |
職權 | 代表國家,進行國事活動。 |
代表國家,接受外國使節。 | |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宣布批準或廢除條約和重要協定。 | |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 |
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動員令、宣布戰爭狀態等。 | |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經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確定人選后,由國家主席宣布其任職或免職。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派出或召回駐外大使。 | |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代表國家向那些對國家有重大功勛的人授予榮譽獎章和光榮稱號。 |
四、國務院
(一)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二)組成
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總理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由全國人大決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領導體制:總理負責制
(四)國務院職權
1、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并且領導不屬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4、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5、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6、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7、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8、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9、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10、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11、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12、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13、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14、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5、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16、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17、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1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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