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判斷重點知識:公務員法內容重點預測(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第一節 總則
公務員,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制度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的原則。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二節 職務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公職取得 | 選任:領導干部或副調研員以上的非領導干部→ | 民主選拔
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干部→ | 招考錄用|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 | 考試/合同(非涉密崗位;聘期1-5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至六個月;經省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節 錄用
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錄用程序:
編制限額——招考公告——報考——審查——筆試——面試——復審考察——體檢——公示——備案——試用期(1年)——任職
第四節 考核
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①優秀、稱職:獲得年終獎金;
②基本稱職: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③不稱職的:必須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④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予以辭退。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