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將建議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等
來源:法制日報 發布時間:2011-12-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五、針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刑事犯罪問題,《通知》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調研發現,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違法發放貸款等經濟犯罪案件交織在一起,也容易伴生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既會破壞市場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也會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需要引起高度重視。《通知》區分具體情形,對于涉嫌經濟犯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于非法集資類的刑事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于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六、據了解,虛假訴訟問題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多有發生,請問《通知》對于規制虛假訴訟問題有什么舉措?
答: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虛假訴訟問題確實比較多,許多案件存在著原、被告雙方對借據無異議的“手拉手”訴訟,有必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予以規制。《通知》即從防范和制裁兩方面提出了指導意見:
第一,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結合借貸事實有關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特別是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不可輕易下判或者調解。另一方面,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以最大限度的發現案件真實,有效遏制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第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于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堅持能動司法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理念。請問《通知》在貫徹“能動司法”理念方面有什么體現?
答:堅持能動司法,是新形勢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選擇。為積極應對當前民間借貸有關問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也必須堅持能動司法。
一方面,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既要嚴格依法妥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又要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妥善適用有關保全措施及破產程序、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審判執行統一協調機制,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另一方面,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許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單純是民事問題,也涉及刑事犯罪問題,不單純是法律問題,更牽涉到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企業破產重組以及突發性事件、群體性事件處置等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僅靠司法力量往往無法妥善處理,需要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范和解決機制。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積極采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聯動效能。同時要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參考。
八:除了發布《通知》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應對此次民間借貸有關問題以及規范國民經濟運行方面,還有什么其他舉措?
答:為了積極應對當前民間借貸有關問題,圍繞當前我國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我院不僅及時制定了《通知》,還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及具體調研情況,向有關國家機關和主管部門發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議。司法建議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依法延伸審判職能的重要途徑,是人民法院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舉措。這次提出的司法建議包括:
一是規范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針對審判實踐中發現的一些地方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的問題,提出了組織專門力量對重點地區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活動進行專題調研、及時出臺相應規范,堅決打擊公務員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高利放貸或擔保活動,對于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政策、法律從嚴懲處等建議。
二是加強民間借貸規范監管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從完善民間借貸法律制度、加強民間借貸市場監管、建立由黨委和政府主導的聯動機制制裁金融違規行為、建立民間借貸風險預警長效機制、加強法制宣傳等五個方面提出建議,以采取有關措施,維護國家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
三是規范和有條件放開企業間借貸活動。企業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建議盡快制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有條件承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并具體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
四是規范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當前不動產仍然實行分散登記制度。為了充分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物盡其用之物權法原則,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動產物權糾紛,建議制訂不動產統一登記辦法,盡快實現不動產統一登記,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科學發展。
五是規范國有資產轉讓行為。我國現有的關于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對國有資產法律概念的規定不一致,當事人對此爭議很大,也給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造成困難。為此,建議盡快修訂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規定層面統一“國有資產”界定標準,并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轉讓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六是規范特殊交易登記制度。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信托等特殊交易日漸增多。為在此類交易中平衡所有權人與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亟需建立相應的登記制度,以進行充分公示。
據此,建議盡快制定動產特殊交易登記辦法,對動產上設定的權利負擔進行統一登記,并對登記機構、登記事項和登記的法律效力等內容予以明確,以保障民商事基本法律的有關制度在國民經濟中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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