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熱點:制度只有在民意監督下才會人性
來源:騰訊評論發布時間:2012-02-09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我‘暫住’在自己的家里”已經成為一個經典的黑色幽默,表達著各大城市中“外來人口”對暫住證制度的憤懣和控訴。由類似的情感積聚而成的輿論,一度幾乎動搖了暫住證制度的合法性根基,并真的導致鄭州、沈陽等地先后取消了暫住證制度。遺憾也微妙的是,曾經被輿論視為開戶籍制度改革之先河的鄭州、沈陽,卻又先后要求恢復暫住證制度。日前,鄭州市政府公布新的《鄭州市市區暫住人口登記辦法》,決定自8月1日起恢復暫住人口登記,暫住證改名為居住證。輿論的壓力似乎沒有勝過現實對城市管理者的壓力。
回顧輿論對暫住證制度的批評(肯定的聲音幾乎沒有),大致可分為兩種不同的立場,一是以違憲、違法的名義,徹底否定暫住登記制度合法性,以圖一舉徹底廢除暫住登記制度。另一類觀點則并不否定暫住人口登記制度的必要性,卻對暫住證制度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收容遣送制度所存在的弊端予以激烈抨擊,進而要求暫住人口登記制度做出由管理取向向服務取向的根本轉變。兩相比較,似乎前者可稱為基于“權利”理想的“取消派”,后者則是在公民權利與社會現實之間妥協而成的“改進派”。
此次鄭州市決議恢復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顯然是對“取消派”意見的實際否定,而從其公布的《鄭州市市區暫住人口登記辦法》分析,卻幾乎全盤回應了“改進派”的各種建議。
解讀《辦法》,其與以往制度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1.改“暫住證”為“居住證”,淡化了“暫住”概念的歧視色彩。至少在字面上,“我‘居住’ 在自己家里”,不再具有黑色幽默的意味。2.居住證辦理只收取3元工本費,較之以往70到135元的費用大幅降低,既切實減少了辦證人員的經濟負擔,也消除了輿論對管理部門借辦證之機創收斂財的批評。3.辦理居住證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照片,減少了各種證件、證明給辦證者帶來的負擔和困擾。4.《辦法》規定,持居住證者外出“最好”隨身攜帶居住證,底線則是身份證、居住證必備其一。至少在理論上,面對警察時,居住證不再比身份證“低人一等”。
不難發現,上述細節設計,幾乎逐條對應民意輿論對以往暫住證制度弊端的質疑和批判,甚至將其看作一份政府部門提交給民意的一份“答卷”也并不為過。在鄭州市政府為《辦法》頒布實施而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有關部門負責人開宗明義,表明此次實行居住證制度目的是加強服務而非強化管理,也證明政府部門對輿論的敏感已經具備高度的敏感和重視。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就表面而言,暫住證“取消派”的意見,在此次鄭州居住證制度設計中并未得到直接的體現,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是從管理到服務的宗旨轉變,還是制度細節的設計,每一點進步都體現出公民權利的勝利。根據以往的經驗判斷,我們顯然不能相信這些進步都是由政府部門自發做出,每一點進步的背后,其實都是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艱難博弈而取得的勝利。在這個過程中,“取消派”對公民權利的強調雖然看似“高調”,卻也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且就其根本而言,“取消派”的權利觀念,正是“改進派”的理論基礎。
況且,真正的善政,決不僅取決于頒布多少條款動人的《辦法》。根據以往經驗,如果沒有有效的民意監督和輿論的持續關注,政府部門權力本位的內在沖動,隨時都會沖破政策條文的約束,在理論上立足于服務的《辦法》中,捆綁越來越多的管理功能,而使其重新回到重權力輕權利、重管理輕服務的老路,甚至有重新異化為創收工具的危險。據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表示,過去暫住證制度下,暫住證的工本費也不過3到10元而已,而70到135元的費用中,主要是捆綁進來的“勞動就業證”和“計劃生育證”費用。杜絕今后有類似異化行為發生,同樣不能寄希望于政府有關部門的自覺,民意對《辦法》的實施保持持續的監督,并通過媒體形成輿論壓力,才是使各項政策趨于人性化,并得到真正落實的根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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