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案例分析復習資料4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9
執行合同中的有關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時限。
(1)時限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請延期開工的程序:
當承包方擬提示延期開工的要求時——應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書面提出,工程師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書面答復,過時限不答復即為承認其要求。
若因發包人原因要求延期開工——工程師書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發包人賠償。
②支付預付款的時限及程序:
發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限——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
超過時限不付,承包方在規定預付款時間7天后要求支付。
發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責任。
③工程量計量程序:
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7天內核實計量——超過7天不核實計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計量為準。
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師核實計量無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參加工程師的核實計量——如不參加,則以工程量的核實計量結果為準。
(2)時限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誤要求工期延長的程序:
事件發生后14天內向工程師書面提出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確認。
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延期。
②合同價調整的程序:
可以調價的原因——法律法規要求、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造價管理部門公布。
一周內停水、電、氣累計超過8小時。
事件發生后14天內承包方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并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予以確定并提出修改意見。
14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該項調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計量程序):
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工程師開具支付證書。
收到支付證書后14天內,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發出通知要求付款。
發包方仍未支付,應協商延付。
協商不成功——從開具支付證書后第15天起計入貸款利息。
如導致無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④工程變更程序:
發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前14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的價款報告。(如逾期未提出變更價款報告,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如無正當理由不確定——自收到變更價款日14天后即認為變更價款已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