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合同管理》考點精粹(71)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20
命題點10 《施工合同條件》中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
提交工程師決定;
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
雙方協商;
仲裁。
命題點11 《施工合同條件》中的爭端裁決委員會
1.爭端裁決委員會的組成
簽定合同時,業主與承包商通過協商組成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可選定為1名或3名成員,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合同每一方應提名1位成員,由對方批準。雙方應對這兩名成員共同并商定第三們成員,第三人作為主席。
2.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性質
屬于非強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相當于我國法律中解決合同爭議的調解,但其性質屬于個人委托。
3.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成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經驗;
在合同的解釋方面有經驗;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規定的交流語言。
4.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工作
(1)平時工作。裁決委員會的成員對工程的實施定期進行考察現場,了解施工進度和實際潛在的問題。一般在關鍵施工作業期間到現場考察,但兩次考察的間隔時間不少于140天,離開現場前,應向業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報告。
(2)解決合同爭議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請后,在工地或其他選定的地點處理爭議的有關問題。
5.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報酬
付給委員會酬金分為月聘請費和日酬金兩部分,由業主與承包商平均負擔。裁決委員會到現場考察和處理合同爭議的時間按日酬金計算,相當于咨詢費。
6.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成員義務
保證公正處理合同爭議是其最基本義務,雖然當事人雙方各提名1位成員,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單方利益,因此合同規定:
(1)在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同意的任何時候,他們可以共同將事宜提交給爭端裁決委員會,請他們提出意見。沒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爭端裁決委員會征求建議。
(2)裁決委員會或其中的任何成員不應從業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單方獲得任何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
(3)不得在業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擔任咨詢顧問或其他職務。
(4)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時,不能被任命為仲裁人,只能作為證人向仲裁提供爭端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