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路監理工程師綜合考試題(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4-25 09:56:57
10、某公路施工項目,業主與某監理單位簽訂了監理合同,合同簽字日期為2ω年1月1日,合同內寫明的完成日期為2(削年12月30日,由于征地拆遷工作的影響,至2刪年12月30日時工程僅完成80%。
【問題】1.監理單位未能在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規定的全部監理任務,是否應承擔拖期違約賠償責任?為什么?
2.監理責任期應作何種理解?為什么?3.監理服務費是否維持不變?為什么?
【參考答案】1.非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監理單位不應承擔拖期違約責任。因為監理單位不是合同工程的具體實施者,僅負責業主與第三方所簽訂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協調管理及監督檢查義務。監理合同中規定的監理單位的義務與所監理的施工合同的履行緊密相關,因此由于業主或第三方原因導致合同工程的施工不能按期完成時,監理單位不應承擔拖期違約的責任o
2.此時監理責任期應理解為從合同約定的開始監理業務之日起至實際完成全部監理業務之日止。
因為合同內約定的監理業務開始和完成時間是預計的時間,以便于確定正常監理工作的酬金。因非監理方責任導致全部預定監理工作不能按時完成,所需增加的時間屬于附加監理工作或額外監理工作,仍為監理單位必須繼續完成的工作。
3.監理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按監理合同中有關各款執行,如無明確規定,監理單位有權獲得在相應延長時間內執行監理業務的額外酬金。
11、某高速公路第C合同段,施工單位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后開始進場施工。施工單位按照設計提供的取土場開始清表取土填筑路基(該合同段全為借土填方,運距1Oh),當取土場取深3m后發現下面是巖石和不能用做填土的不良土,施工單位只能另選取土場,運距增加2陽,加修便道2陽,這樣造成該施工單位運輸負擔沉重,進度受到影響,成本費用大量增加。施工單位就此提出,在投標時業主未在標書中將此種情況預先告知施工單位。而業主則認為根據合同第11款(現場勘察)的規定,投標人已經認真進行了現場考察,對于料場應有充分考慮,拒絕任何增加費用的索賠要求。
【問題】1.作為監理工程師你對此有何看法?2.承包商應吸取什么經驗教訓?
【參考答案】1.根據本案例所述的情況,施工單位可能會依據12.2款不可預見的外界障礙或自然條件向業主提出費用補償的要求。作為監理工程師,不能同意施工單位的要求。因為依據11.1款、12.1款的規定,應認為施工單位通過業主所提供的資料及現場考察,已取得可能對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等的必要資料,并且在報價中考慮這些因素的影響。同時,案例中所述的情況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能合理預計到的。
2.施工單位在投標過程中要對業主提供的資料進行研究,認真做好現場考察和調查等環節的工作,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出現和存在的風險,并在報價中體現出來,在管理中采取相應措施,從而避免和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