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政法干警專業綜合II概念中國憲法學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2-08-1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5.中國選舉制度的歷史發展
第一部選舉法于1953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頒布.
1979年又頒布新的選舉法:將直接選舉擴大到縣一級;將等額選舉改為差額選舉.
1982年,1986年,1995年作出了選舉法修改.
26.我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
(1).普遍性原則 3個條件(2)平等性原則(3)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的原則(4)秘密投票原則.
主持選舉的組織:1,間接選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會主持選舉;2,直接選舉的地方,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的選舉.
27.我國選舉的程序.
(1).劃分選區.
(2).選民登記.
(3).代表候選人的提出------選民或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
間接選舉時,由各級人大主席團將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反復地醞釀,討論,協商,并根據多數代表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單,應多與應選代表民額1/3到一倍; 間接選舉的應多于1/5到1/2.
(4).投票選舉-----直接選舉地方,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投票選舉工作;間接選舉地方,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選舉.
(5).公布選舉結果------直接選舉地方,選民參加投票的過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得票數目過半數就可當選;間接選舉地方,代表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才能當選.
28.罷免人大代表
在直接選舉地方,罷免代表,須經過原選區過半數選民通過;
在間接選舉地方,罷免代表,須經過原選舉單位過半數的代表通過;在人大閉會期間,由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被罷免代表可以提出書面申訴意見.
罷免決議須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29.中國行政劃分
三個不同行政單位:普通行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
分三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縣級市);鄉(民族鄉,鎮)!
分四級: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和中心城市(地級市):縣(自治縣,縣級市);鄉(民族鄉,鎮)!
建制-----指行政區的建立,撤消及對其組織,職權劃分等等
劃分-----指行政區的規模,范圍,地界的確定等等.
全國人大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建制.
國務院 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的區域劃分;
自治州,縣,自治縣和市的 建制 和 區域劃分.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的 建制和 區域劃分.
民族自治制度,三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享有憲法,法律授予的自治權!
民族自治機關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自治區的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備案!
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30.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委會,村委會,不屬于一級政權機關!指導關系,非領導關系.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完善:(1).尊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關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自治權和法律地位,避免將其當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2).提高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干部的素質(3).幫助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增加經濟來源.(4).搞好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制度建設,規范自治組織行為(5)拓寬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途徑和形式.
31.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修改權屬于全國人大,解釋權屬于全國常委會!
32.中國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特點.
(1).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廣泛性-----主體廣泛,憲法確認的范圍廣泛.
(2).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平等性-----公民在權利的享有一律平等;平等受司法保護!
(3).公民權利和義務的現實性-----實事求是,確定權利和義務范圍.憲法規定了一些具體措施來保障它們的實現.
(4).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33.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自由.(3).出版自由.(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5).結社自由.
(三).財產權.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做出限制行為的機關必須是合法的國家機關;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原因;必須遵循合法的程序!
(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六).批評,建議權,檢舉,控告權,申訴權和取得賠償權.
(七).社會經濟文化權利.
(1).勞動權利和義務(2)休息權(3)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4).物質幫助權(年老,疾病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5).文化教育權利
(八),特定主體權利的保護(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華僑,歸僑,僑眷)
34.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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