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法干警考試民法資料:訴訟時效中斷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8-2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浙江政法干警考試筆試包括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和教育入學考試。公務員公共科目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教育入學考試科目由教育部根據國家統 一高等院校入學考試模式,結合試點班特點按層次確定。其中,報考專科的考生需參加文化綜合(歷史、地理、政治)的考試;報考專科及以上學歷起點本科和第二學士學位的考生需參加民法學的考試,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的方式進行,浙江華圖特整理考綱資料。
訴訟時效中斷
1、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中斷〕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全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2、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提起訴訟。
(2)權利人提出要求。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時,已經經過的訴訟時效全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4、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預測題)
(1)發生的事由不同。
(2)發生的時間不同。
(3)發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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