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9)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四)抵押合同的生效
抵押合同生效分為兩種情況: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1.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登記部門也由于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重點解析]
掌握抵押合同生效的兩種情形。
(五)抵押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重點解析]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收取孳息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2.“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例如應當支付房租(抵押物為房屋)的人。如果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未通知此義務人,則無權收取此房租。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