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輔導資料(9) (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3
[重點解析]
不允許“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其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抵押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到威脅。
但是這條規定還是有些問題的,例如,債務人用于抵押的房屋價值30萬元,其抵押的債務為10萬元。如果債務人以20萬元出售了該房屋,并不影響其作為抵押的功能,債權人是沒有權利,也沒有必要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但是,從考試的角度講,我們只需要理解為此規定是為了防止不足以償還債務就可以了。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重點解析]
注意:由于抵押人可能是債務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此處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是歸抵押人所有,而不是債務人所有。但是,不足的部分卻要由債務人清償,而不是抵押人清償。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重點解析]
此處也要好好理解。“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使得抵押權人也為抵押物的減少承擔了風險。
(六)抵押權的實現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重點解析]
1.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權人沒有權利將抵押物直接折價、變賣、拍賣,而要與抵押人協議才行。
2.注意是與抵押人協議,而不是債務人。
3.注意拍賣后超出債權數額的部分歸誰所有,是抵押人而不是債務人。不足部分的價款由誰清償,是債務人,而不是抵押人。
4.清償順序必須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