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安全生產法考點解析
1、安全生產保障措施:組織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經濟保障措施、技術保障措施
2、組織保障措施:保障體系;崗位責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資源管理;物力資源管理
經濟保障措施:資金保障(安全生產、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生產培訓、社會保險四個方面)
技術保障措施: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管理
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
對廢棄危險物品的管理
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對危險作業的管理
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的管理
施工現場的管理
3、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形
(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2)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4、主要負責人責任: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5、人力資源管理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2)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安全生產“三同時”: 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人生產
和使用
7、對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管理: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8、對員工宿舍的管理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
(3)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加以解決。對于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后,可以繼續使用。
9、從業人員的權利
(1)知情權
(2)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3)拒絕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緊急避險權: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5)請求賠償權
(6)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7)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10、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
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3)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11、應急救援體系的建立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1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1)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3)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