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1)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稅法考點解析
1、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和收取完稅憑證的權利。
2、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3、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納稅人的義務。包括依法納稅義務、出境清稅義務和納稅人報告義務。
5、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時間也是30日
6、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將其開立的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考點解析
1、民事責任的種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區別
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
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3、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4、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適用侵權責任特殊構成要件和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其中,與工程建設密切相關的行為有: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②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6、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7、工程建設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所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業務、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執照等。
8、賠償損失是民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責任;
沒收財產是刑事責任
9、罰款是行政責任;罰金是刑事責任
10、聽證程序
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對于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