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重點知識點整理(13) (2)
來源:考試吧發(fā)布時間:2012-11-16
立簽訂的合同
(2)無權代理
(3)越權訂立的合同
(4)無處分權
16、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
(2)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
(3)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4)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
17、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8、越權訂立的合同
(1)原則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2)例外無效: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
19、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權利人追認后則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21、附條件合同的類型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22、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不成就;
惡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視為成就。
23、附期限合同與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1)附期限合同是針對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屆滿將決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針對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行為,該期限將決定當事人是否需要實際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該期限到來之前合同已經(jīng)發(fā)生效力。
24、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的區(qū)別
期限為將來確定要發(fā)生的事實,是可知的;
條件則是將來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