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8)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民事訴訟法考點解析 1、民事訴訟基本制度包括:合議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審理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2、級別管轄 (1)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3、一般地域管轄 (1)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 4、特殊地域管轄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協議管轄 (1)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6、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7、移送管轄:受理的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受移送法院認為不屬于本院管轄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不得再自行移送 8、指定管轄: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共同上級法院管轄。 9、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10、回避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 11、提請回避的時間 (1)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 (2)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3)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 12、回避的決定 (1)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2)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3)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13、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訴訟當事人 (1)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2)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 (3)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 (4)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4、訴訟代理人 (1)訴訟代理人通常也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指定訴訟代理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最常見的是委托訴訟代理人。 (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3)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4)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時,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 15、財產保全的種類: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