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7)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一、民事糾紛處理的方式考點解析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四種,分別是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2、訴訟參與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 3、、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 (1)公權性 (2)強制性 (3)程序性 4、仲裁的調整范圍僅限于民商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仲裁)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行政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 5、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6、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 (2)專業性(專家審案) (3)靈活性(程序靈活) (4)保密性(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判決) (5)快捷性(“一裁終局”) 7、和解的適用 (1)自行和解 (2)仲裁和解:可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撤回仲裁申請 (3)訴訟和解:可制作調解書,也可撤訴 (4)執行和解:和解后反悔的,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 8、調解形式 (1)法院調解(可強制執行) (2)仲裁調解(可強制執行) (3)民間調解(不可強制執行) (4)行政調解(不可強制執行) 提示:訴訟和仲裁的任何階段都可以調解 二、證據考點解析 1、證據的種類: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2、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1)書證:思想內容 (2)物證:物品及其痕跡 3、視聽資料 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證人證言 (1)了解案情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應分別出庭作證 (3)證人不能旁聽 (4)同一案件中證人不能再以其他身份出庭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6、鑒定申請鑒定機構的確定 (1)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注意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7、應重新鑒定的情形 (1)鑒定程序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8、不予重新鑒定的情形:對于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9、證據保全 (1)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2)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3)仲裁中的證據保全申請:仲裁中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10、舉證責任 (1)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 (2)行政訴訟:被告舉證 11、不需證明的事實: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法院發生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12、證據交換:指在訴訟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之間相互明示其持有證據的過程。 13、質證: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14、認證原則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證人提供的對與其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 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