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起再審的主體有哪些? 2、提起民事案件再審需具備哪些條件? 3、申請再審和申訴有何區別? 4、法律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范圍和時間有何限制? 5、怎樣制作申請再審書? 6、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裁決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7、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處理結果的法律規定考|試/大有哪些? 8、再審案件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引起再審的主體有哪些? 民事案件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引起民事案件再審的主體,有人民法院(包括原審法院院長、上級法院和最高法院)提起,當事人申請,也有檢察院抗訴。 提起民事案件再審需具備哪些條件? ⑴再審必須是由有審判監督權的組織和人員提起。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⑵再審必須是針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提起。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是糾正已生效的判決、裁定錯誤的補救程序。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包括: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的;第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⑶再審必須是針對確有錯誤的裁判提起。 所謂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包括以下五種情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此外,對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如果能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也應當認為是確有錯誤,可依法提起再審。 申請再審和申訴有何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訴,是當事人的一項民主權利,而申請再審則是當事人的一項訴權;申訴不受時間、審級、條件和案件范圍的限制,而申請再審不但有嚴格的條件限制,而且有申請的時間、審級和案件范圍的限制;申請再審一般依法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才可以代理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法律對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范圍和時間有何限制? 對已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案件,考|試/大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二年內提出。此外,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影響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怎樣制作申請再審書? ⑴標題:寫明“民事再審申請書”。 ⑵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身份:依順序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藉貫、職業(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和郵政編碼。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職務。有電話的寫明電話號碼。 ⑶請求事項:要寫明案由和不服何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的案號(并提供復印件),以及具體的再審要求與目的。 ⑷事實和理由: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認為不當的,要用事實說明,并提供證據證明;對適用法律認為不當或案件性質認定錯誤的,考|試/大或認為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均應在申請書中明確說明,并充分闡述理由。 ⑸寫明遞交法院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日期。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裁決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院收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書后,依法應當認真、全面的審查。 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則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案進行再審,并在決定再審時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對當事人的申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的,法院通知駁回其申請。 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處理結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作出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適用程序上,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即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是上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即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再審案件審理期限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其審結時限應取決于所適用的程序,即適用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考|試/大應在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如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應在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再審案件審結時限的起算,應從法院作出裁定決定再審并中止原判決執行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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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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