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銀行以某公司未償還貸款為由向法院起訴,法院終審判決認定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予以駁回。某銀行向某縣政府發函,要求某縣政府落實某公司的還款責任。某縣政府復函:"請貴行繼續依法主張債權,我們將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爾后,某銀行向法院起訴,請求某縣政府履行職責。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管轄、裁判類型 A.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B.因法院的生效判決已對某銀行與某公司的民事關系予以確認,某縣政府不能重新進行確定 C.法院應當判決確認某縣政府的復函合法 D.法院應當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答案:C 考點:行政訴訟的管轄、裁判類型 解析: 關于A項,考查了被告為縣級人民政府時,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缎姓V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可見,本案中,銀行以縣政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管轄的法院應當是中級法院。故A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關于B項,考查的是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影響。行政權與司法權是相互獨立的。人民法院對銀行與公司之間的民事關系已經作出了生效的民事判決,此時縣政府就不得對其重新進行確定。所以B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關于C、D兩個選項,考察的是法院的裁判類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訴訟法解釋》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第57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本題中,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某縣政府已履行相應職責,某銀行的債權不能實現的原因在于其主張債權時已超過訴訟時效。所以,案情滿足第56條第1款的規定,屬于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故C項說法錯誤,當選;D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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