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證據規定 A.法院不能因李某為甲工廠工人而不采信其證言 B.法院收到甲工廠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由經辦人員簽名并加蓋法院印章 C.張某的證言優于謝某的證言 D.在庭審過程中,甲工廠要求劉某出庭作證,法院應不予準許 答案:A 考點:行政訴訟證人證言、法院接收證據的程序 解析: 關于A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可見,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本題中,甲工廠工人李某的證言是由某區城管局提供的,作用在于證明對甲工廠不利的事實,所以不符合法條的規定,故法院不能因為李某是甲工廠的工人而不采信其證言。A項正確,當選。 關于B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0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而 B項中認為出具的收據上加蓋法院的印章,可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故B項錯誤,不當選。 關于C項,考查的是不同證據之間的證明效力比較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3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書證;(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六)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七)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八)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九)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可見,對于證人證言,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本題中,張某的證言是由城管執法局提供的,而張某是被告城管執法局的執法人員,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謝某的證言是由甲公司提供的,謝某是甲工廠當地居民,并無密切利害關系。所以,本題中,謝某的證言應當優于張某的證言,而不是張某證言優于謝某證言。故C項錯誤,不當選。 關于D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3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所以,本題中,在庭審過程中,甲工廠要求劉某出庭作證,法院不是應不予準許,而是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故D錯誤,不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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