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有密切關系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勞動關系:是指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 公民的勞動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能夠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和選擇職業的自主權。 休息權:是指勞動者除了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時間的權利。 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關系。 勞動關系的特征:1、勞動關系是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產生的關系;2、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各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3、勞動關系的一方勞動者要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并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 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有:1、管理勞動力方面的關系;2、社會保險方面的關系;3、處理勞動爭議所發生的某些關系;4、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5、有關國家機關對執行勞動法進行監督檢查而發生的關系。 我國勞動法體系結構:由下列法律制度組成:1、促進就業制度;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3、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4、工資制度;5、勞動安全制度;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7、職業培訓制度;8、社會保險和福利制度;9、勞動爭議制度;10、監督檢查制度;11、法律責任。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1、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2、勞動者享有職業培訓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3、勞動者享有獲得報酬和社會保險的權利的原則;4、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的原則;5、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權利的原則;6、勞動者有組成工會和民主參與權利的原則;7、在勞動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則;8、提請處理勞動爭議的權利的原則。 勞工法規:是指資本主義原始積累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和資產階級化的封建貴族為剝削工人公開使用暴力頒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關于工資雇傭勞動的立法”。 新中國勞動立法幾個階段: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時期;2、1957-1976,復蘇到低谷時期;3、1976年至今,恢復和大發展時期。 國際勞動立法:起源于19世紀初,主張采取國際統一行動處理勞資關系中普遍、共同的問題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會,通過制定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來影響成員國勞動立法的國際性政府間組織。 國際勞工公約:是指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對批準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 國際勞動立法的主要內容:1、基本權利;2、就業政策;3、工作條件;4、社會保障;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勞動保護、勞動福利;6、勞動關系;7、勞動管理。 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作用:1、公約一經會員國批準,就對批準國具有約束力,未批準公約的會員國有義務向勞動局提交為什么尚未批準的報告;2、建議書供各國在制定本國勞動法律時參考;3、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提出的勞動立法標準,對成員國制定或修改本國勞動立法產生明顯推動作用,成為勞動立法的重要參考依據,這對推動各國勞動立法趨向協調起著積極作用。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范,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法律關系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雙方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與聯系:區別1、勞動關系屬于經濟范疇,勞動法律關系屬于上層建筑;2、勞動關系形成以勞動為前提,實現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形成則是以勞動法律規范存在為前提,發生在勞動法律規范調整勞動關系的范圍內;3、勞動關系內容是勞動,雙方形成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則是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雙方必須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聯系是:勞動關系是勞動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勞動法律關系則是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勞動法律關系的特征:1、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2、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特征;3、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征。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權利有:1、同用人單位依法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2、職工推舉代表或工會代表職工同企業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3、按照自己勞動數量和質量領取勞動報酬的權利;4、休息、休假的權利;5、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獲得特殊勞動保護的權利;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8、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9、組織工會和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10、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11、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有:1、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2、提高職業技能水平;3、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4、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5、愛護和保衛公共財產;6、保守國家機密和單位業務機密等。 平等就業:是指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就業機會,含義有二:1、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岐視;2、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任何人就業機會均等。 失業: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要求就業而無業可就或者曾經就業而又失去工作崗位的狀態。 勞動就業的特點:1、勞動者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勞動年齡內能夠參加勞動的有殘疾的公民;2、勞動者必須從事法律允許的有益于國家和社會的某種社會職業;3、勞動者所從事的社會職業必須是有一定的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能夠用以維持勞動者本人及其贍養一定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為什么我國失業現象不可避免:1、隨著科技進步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生產過程需要的勞動相對減少,一部分勞動力從生產過程中分離出來;2、隨著科技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就業結構的變化,一部分勞動力不能及時適應新興產業部門的要求,不得不處于失業狀態;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的作用,一些企業虧損、倒閉,致使一部分職工辭職或被辭退、被解雇;4、在我國,由于人口多、底子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受到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制約,加上企業有用人自主權,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經濟性裁減人員制度、破產制度,一部分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或被裁減,因而在社會上有人暫時處于失業狀態是不可避免的現象。 解決勞動就業的途徑:1、發展生產,節制生育;2、廣開就業門路,拓寬就業渠道;3、辦好勞動就業服務企業;4、發展職業培訓事業,提高后備勞動力就業素質;5、采取多種辦法,分流企業富余人員;6、大力發展鄉村企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 再就業工程及其意義:“再就業工程”是綜合運用政策對市場就業中的困難群體人員提供相應的服務和管理,幫助他們創造條件,促使其盡快實現再就業的社會系統工程。意義:1、是實現公民勞動權利的重要措施;2、是勞動就業法律保障的具體化;3、為各地方制定法規和政策提供依據;4、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穩定勞動力市場秩序的保障;5、是充分開發與利用勞動力資源的重要政策;6、為勞動者競爭就業提供有利條件。 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指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的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的作用: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1、合法原則。A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B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C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2、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有3種,分別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勞動法》19條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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