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的認定是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的一個前置程序,按照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從其協商結果。 該《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該《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對拆遷中涉及的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的具體問題,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辦法予以解決。 被拆遷人在拿到《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以后,應該檢查被拆遷房屋性質和面積的認定是與該《指導意見》第十二條或當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面積認定特別規定的規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應該及時向估價機構和拆遷人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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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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