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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口審單 進口貨物單據是憑以付款的依據,是核對出口人所供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的憑證。 審核人: 托收、匯付——進口人全面審核 L/C——開證行、進口人共同審核,開證行初審,進口人復審。 (一)審單的一般過程 1.開證行審單:注意5個銀行工作日的審單時間! 2.進口企業審單 (二)主要單據的審單要點 審單原則:單證相符、單單相符 1.提單的審核 2.匯票的審核 3.發票 4.保險單據 …… *(三)不符點單據的處理 對于不符點單據,開證行和進口企業有權拒付。對于性質輕微的不符點,進口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部分付款,部分拒付; (2)驗貨合格后付款(先報關提貨,后付貨款); (3)憑擔保付款(賣方出具貨物與合同一致的擔保); (4)更正單據后付款。 UCP600第十六條 關于不符單據、放棄及通知 a.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者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拒絕承付或議付。 b.當開證行確定交單不符時,可以自行決定聯系申請人放棄不符點。然而這并不能延長第十四條b款所指的期限。 c.當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議付時,必須給予交單人一份單獨的拒付通知。 該通知必須聲明: i.銀行拒絕承付或議付:及 ii.銀行拒絕承付或者議付所依據的每一個不符點:及 iii.a)銀行留存單據聽候交單人的進一步指示:或者 b)開證行留存單據直到其從申請人處接到放棄不符點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該放棄,或者其同意接受對不符點的放棄之前從交單人處收到其進一步指示:或者 c)銀行將退回單據:或者 d)銀行將按之前從交單人處獲得的指示處理。 d.第十六條c款要求的通知必須以電訊方式,如不可能,則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遲于自交單之翌日起第五個銀行工作日結束前發出。 e.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的話)或開證行在按照第十六條c款iii項a)發出了通知后,可以在任何時候單據退還交單人。 f.如果開證行或保兌行未能按照本條行事,則無權宣稱交單不符。 g.當開證行拒絕承付或保兌行拒絕承付或者議付,并且按照本條發出了拒付通知后,有權要求返還已償付的款項及利息。” 二、進口商承兌 (一)承兌 (二)借單 三、付款 進口商須事先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外匯使用權,被批準后再用人民幣向指定銀行購買外匯用于支付。 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或雙方約定。 四、進口付匯核銷(略) 【小結】本次課講述了進口單證流程中的報關單證、單證審核及付款,重點是單證的審核,其影響到進口方能否安全收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