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企業的設立、購并、分立與清算 1、獨資企業特點: ①只有唯一一個出資者。 ②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③獨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一般簡言,獨資企業的收益納入其他收益一并計算交納個人所得稅。 2、獨資企業的優點: ①結構簡單。 ②容易開辦。 ③利潤獨享。 ④限制較少。 獨資企業的缺點: ①出資者負有無限償債責任。 ②籌資困難,由于個人的財力有限,企業往往會因信用不足、信息不對稱而存在籌資障礙。 3、合伙企業的法律特征: ①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人。 ②有書面合伙協議,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③合伙人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屬于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④有關合伙企業改變名稱、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處分不動產或財產權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等重要事務,均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⑤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⑥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合伙企業的優點: ①開辦容易。 ②信用相對較佳。 合伙企業的缺點: ①責任無限。 ②權力不集中。 ③有時決策過程過于冗長等。 5、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是指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①公司的資本總額不分為等額的股份。 ②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不發股票。 ③公司股份的轉讓有較嚴格限制。 ④限制股東認輸,不得超過一定限額。 ⑤股東以其出資比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⑥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6、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①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有股份的憑證。 ③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 ④股東可以依法轉讓持有的股份。 ⑤股東不得少于規定的數目,但沒有上限限制。 ⑥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 ①承擔有限責任。 ②永續存在。 ③易于籌資。 ④重復納稅。 8、企業設立的程序: ①發起。 ②論證。 ③報批。 ④籌建。 ⑤申請設立登記。 ⑥批準注冊。 9、企業的籌建工作包括的內容: ①開設臨時賬戶,籌集所需資金。 ②招聘員工。 ③購置生產所需要原材料等各項生產資料。 ④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手續。 ⑤進行基礎設施建設。 10、企業設立的條件: ①具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②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③具有企業章程。 ④具有資本金。 ⑤具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確定的場所和設施。 ⑥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11、企業購并的動機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提高企業效率。 ②代理問題的存在。 ③節約交易成本。 ④目標公司價值被低估。 ⑤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 ⑥降低投資風險和避稅。 12、在代理問題存在的情況下,購并活動動機表現為: ①為降低代理成本。 ②管理層利益驅動。 ③自由現金流量說。 13、通過購并節約交易成本,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企業通過研究和開發的投入獲得產品—知識。 ②企業的商譽作為無形資產,其運用也會遇到外部性問題。 ③有些企業的生產需要大量的專門中間產品投入。 ④一些生產企業,為開拓市場,需要大量的促銷投資,這種投資由于專用于某一企業的某一產品,具有很強的資產專用性。 ⑤企業通過購并形成規模龐大的組織,使組織內部的職能相分離,形成一個以管理為基礎的內部市場體系。 14、購并的原則: ①購并企業必須能為被購并企業做出貢獻。 ②企業要想通過購并來成功地開展多種經營,需要有一個團結的核心,有共同的語言,從而將它們結合成一個整體。 ③購并必須是雙方自愿的。 ④購并企業必須能夠為被購并企業提供高層管理人員,幫助被購并企業改善管理。 ⑤購并應該以經營戰略為基礎,而不應以財務戰略為基礎。 15、企業購并的具體方式: ①承擔債務式購并。 ②購買式購并。 ③吸收股份式購并。 ④控股式購并。 16、目前我國企業資產評估作價的方法: ①重置成本法。 ②市場法。 ③收益法。 17、公司分立的動機有以下幾種: ①滿足公司適應經營環境變化的需要。 ②消除“負協同效應”,提高公司價值。 ③企業擴張。 ④彌補購并決策失誤或成為購并決策中的一部分。 ⑤獲取稅收或管制方面的收益。 ⑥避免反壟斷訴訟。 18、公司的分立程序: ①公司分立決議與批準。 ②進行財產分割。 ③編制表冊、通告債權人。 ④登記。 19、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聯系: ①清算的目的都是結束被清算企業的各種債權、債務關系和法律關系。 ②在解散清算過程中,當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時應立即想法院申請實行破產清算。 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①清算的性質不同。 ②被清算企業的法律地位不同。 ③處理利益關系的側重點不同。 20、清算財產變現的原則: ①凡是能整體變現的財產應盡量整體變現。 ②法律禁止或限制自由買賣的財產不得上市變現。 ③應采用多種方式以盡可能高的售價變現財產。 ④清算企業對外投資的實物性資產不得要求退還原物。 21、企業的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以后,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債務清償: ①支付應付未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等。 ②交納應繳未繳的稅金。 ③清償各項無擔保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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