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簡易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包括:凡是當地常住戶口、年滿16周歲到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即符合全勤勞動和工作條件的人,都可以參加簡易人身保險。 簡易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滿期、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或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而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均負有給付全部或部分的保險的責任。 簡易人身保險合同的除外責任:①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或欺騙或犯罪行為的;②在合同生效后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或其他故意行為從而導致身亡或殘廢的;③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的死亡或殘廢的;④被保險人由于戰爭或軍事行動所致死亡或殘廢的。 團體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集體作為投保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死亡或意外事故傷殘、死亡時按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定期保險合同。團體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①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②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③戰爭或軍事行動。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于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按照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合同。其特征為:①傷害必須是人體的傷害;②傷害是意外事故所致。 健康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于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險人殘廢死亡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健康保險合同的分類:①按保險人承擔損失的標準,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合同、收入保險合同和死亡與殘廢保險合同;②以保險事故為標準,分為疾病保險合同和生育保險合同。 保險業法:是國家對保險企業、保險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的法律。保險業法的調整對象一般包括:①國家在監督和管理保險企業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②保險企業相互間因合作、競爭而發生的關系;③保險企業在內部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④國家與保險中介人之間的監督管理關系。 保險業法的體例在制定法中主要有三種:①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單獨制定保險業法;②不單獨制定保險業法,制定統一實施的保險法,其中包括對保險業進行調整規范的保險業法內容;③以單行的保險業法或保險法為主,以其他法律規范中調整保險業的規定為補充,使保險業法成為一個集合概念。 保險業法的內容包括:①保險企業法律制度;②保險經營規則;③保險監管法律制度;④保險輔助人法律制度。 保險業法的性質:①從公、私法角度來說,保險業法一般被視為公法性質;②與民商法的關系來看,保險業法是從屬于民法范圍的特殊法律規范,傳統學理論將其歸入商法體系之中;③與保險合同法的關系來看,是一事之兩法,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保險法中處于并列地位。 保險業法的作用:①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②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③促進保險業經營的合理化和科學化;④提高保險業的社會效益。 在保險業發展歷史上,保險組織形式的主要形態:①個人保險組織;②公司組織形態;③保險合作社;④國有保險組織。 相互保險社:是由一些對某種危險有同一保險要求的人組成一個團體,如果其中某個成員遭受保險事故時,由全體保險成員共同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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