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刑法分則第五章中的一個重點罪名,對于這個罪名的犯罪構成相信無論哪本教科書上都會有比較詳細的介紹,就無需贅言了,這里我們主要來說說非法拘禁罪與其他罪名的區分,以及他的結果加重犯和轉化犯的區別,希望對大家的司法考試復習有所裨益。 知識點解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1、與其他侵犯自由犯罪的界限,區別的要點在于目的和行為方式不同。非法拘禁罪是侵犯自由類犯罪的基本類型,除為索取債務扣押人質的這種特殊情形外,對主觀目的和侵犯自由的方式均無特別的限定。而其他三種侵犯自由的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綁架罪、拐騙兒童罪)則對主觀目的或者行為方式有特別的限定。拐賣婦女、兒童罪限于以出賣為目的;綁架罪限于為了非法勒索財物或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拐騙兒童罪則限于拐騙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因此行為人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出賣、勒索目的,或者具有使兒童脫離家庭、監護人特征的,應當按照其他侵犯自由的犯罪定罪處罰。 2、非法拘禁罪結果加重犯與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界限。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是結果加重犯。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情形是,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因為拘禁的方法不當,如捆綁過緊或是關押、照顧不周,過失造成被拘禁人重傷、死亡的結果,這種情況仍然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重傷、死亡結果作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結果。但是,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則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指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過程中,故意對被拘禁人實施傷害或者殺害行為并直接導致傷殘或者死亡的結果,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對這種情況,不定非法拘禁罪,轉定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可以認為是故意傷害罪(重傷),故意殺人罪的重行為吸收了非法拘禁罪的輕行為。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對被拘禁人進行毆打、侮辱沒有造成重傷結果的,仍然屬于非法拘禁罪,毆打、侮辱行為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相關法條: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輔導科目 | 課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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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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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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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刺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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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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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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