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教材:第三章(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行政確認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宜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其他行政行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為:(2)它是羈束行政行為;(3)它的外部表現形式往往以技術鑒定書等形式出現,在較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并由此決定行政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二)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類
根據法律規范和行政活動的實際情況,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有:(1)確認;(2) 認可;(3)證明:(4)登記:(5)批準;(6)鑒證;(7)行政鑒定。
行政確認的種類多,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做出不同的分類:(1)以行為的動因不同可以分為依中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2)按行政確認與其他行為的關系不同,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和附屬性的行政確認。(3)以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等的確認。
(三)行政確認的主要作用
1.它可以為行政管理和法院審判活動提供準確、客觀的處理依據。
2.行政確認有利于預防各種糾紛的產生。
3.它有利于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4.它有利于行政機關進行科學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監督
(一)行政監督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監督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其特征為:(1)行政監督的主體是享有行政監督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為的對象是作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其內容是相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4)其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CS)其目的是為了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方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二)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的關系
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監督行政,是指各類監督主體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是否依法行政所實施的監督。兩者主要區別在:(1)監督的主體不同。行政監督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而監督行政的主體主要是行政主體以外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2)監督的對象和客體不同。行政監督的對象是行政相對方,其客體是行政相對方的守法行為和執行行政決定、命令的情況等。而監督行政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其客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所實施的行為。(3)兩者的性質不同。行政監督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能所實施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并影響行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監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社會性,有的具有法律意義,有的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意義。
(三)行政監督的分類
行政監督可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通常有:(1)以行政監督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以分為一般監督與特別監督。(2)以行政監督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公安、工商、海關、資源、環境保護、審計等行政監督。(3)以其實施的時期為標準,可以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4)以其主體的任務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行政監督。
(四)行政監督的方法和作用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政實踐,最常見的行政監督方法有:檢查、審查、調查、檢驗、勘驗、鑒定等。
行政監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I)它可及時反饋法律、法規實行的社會效果,為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廢除提供實踐依據。(2)可以預防和糾正相對方的違法行為。(3)它是保證執行法律、法規,實現行政目標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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