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教材:第三章(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5-2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當場處罰時,應遵循下列程序:(])表明身份。(2)指出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3)告知當事人程序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4)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5)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必須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l)立案,即行政主體對控告、檢舉以及例行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決定予以查處。(2)調查取證,行政主體應客觀、全面、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3)擬訂處罰決定。調查結束后,調查人員應將調查結果報告行政機關負責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擬定有關決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4)制作處罰決定書。(5)送達。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3.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由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參加的聽證會,調查事實,聽取意見的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l)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s)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7)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七)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確保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程序。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原則有:(1)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處罰不停止執行原則;C2)罰繳分離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對于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如果依法給子二十-元以下的罰款或者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在邊遠、水士幾、交通 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 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 必須I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 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 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行政強制
(一)行政強制的概念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相對人的財 產、人身等依法采取強制手段迫使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強制行為的分類
1.以行政強制行為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對人身的強制措施和對財產的強制措施。
2.以其運用目的和程序為標準,可以分為即時性強制措施與執行性強制措施。即時性強制措施是指遇有嚴重影響國家、集體或公民利益的事件的緊急狀態下,行政機關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依照法定對違法行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采取緊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行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體本身做出的行政決定等所確定的相對方的義務的實現,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應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通過其他法定方式使相應義務得以實現。
(三)強制措施的主要方式
1.對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驅散等。
2.對住宅、建筑物、經營場所等的強制進入。
3.對財產的強制,它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繳、強制收購、限價出售等。
(四)行政強制與行政訴訟強制的區別
1.適用的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只能由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適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人適用,其他機關和組織無權適用。
2.適用的目的不同
適用行政強制是為了預防或制止相對方違法侵害,迫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而適用后者是為了排除影響行政訴訟活動的障礙,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兩者所依據的法律規范不同
4.適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強制大都具有可訴性,而對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七、行政給付
(一)行政給付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因失業、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如下特征:( 1)是行政主體向行政相對人給付金錢或實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C2)給付的對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對人o (3>以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而實施的行政行為。(4)行政給付般是依申請行政行為。
(二)行政給付的內容和形式
行政給付的內容不同于行政獎勵,不具有精神上和職務上的權益,一般只具有物質上的權益和與物質有關的權益兩部分內容。
行政給付的形式概括為以下幾種:(1)安置;C2)補助:C3)撫恤;(4)優待;(5)救災扶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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