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4)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起算:原則及幾個具體問題
原則: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A、客觀要件,權利確實受到了侵害;
B、主觀要件,確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C、要知道自己什么樣的權利,受到了什么樣的損害;
D、要知道侵權人是誰;
如果債約定到期日的,訴訟時效從到期日起算。沒有約定到期日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第一次主張權利,并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起算日不計入在訴訟時效內。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侵權,從行為被確認違法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應按照相應的履行期限分別計算,而不是從最后的履行日前計算,但同一筆債務分次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借條和欠條有區別:欠條只表明當事人之間有某種債,而借條表明當事人之間有借款之債
(2)長短:1年、2年、3年、4年、20年的歸類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特殊訴訟時效】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排除產品缺陷損害和環境污染損害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指違約責任,而非產品質量法中的侵權責任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對此有爭議,大多數意見認為20年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間而不是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產品缺陷損害的訴訟時效】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環境污染損害的訴訟時效】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NextPage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油污環境損害的訴訟時效】
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涉外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3)中止:(暫停)
a.事由
b.計算規則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 【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繼續計算剩余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7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4)中斷:(重計)
a.事由的分類及具體規則
b.效力
【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條 【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這里指廣義的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起訴外的其他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認諾:同意償還,請求延期,提供新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廣義的起訴:(包括狹義的起訴和向準司法機關請求保護自己權利,如申請仲裁,行政申訴,申請人民委員會調解,信訪,申請支付令,申請執行、申請破產等)
狹義的起訴:(包括提起訴訟,反訴,獨立第三人參加訴訟等)
起訴但不能中斷時效的情形:不與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自愿撤訴的(不包括視為撤訴的情況)―――對于自愿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有爭議,通說是不能引起中斷。
如果債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債務人同意履行,視為債務人對訴訟利益的放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73.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174.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5)延長:
只適用于20年的最長時效(最長保護期),人民法院可以延長
5.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適用于個別的債權請求權(①保證期間;②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業主,在企業清算后承擔5年的清償責任)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