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復習資料(4)
來源:發布時間:2011-09-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除斥期間的起算:統一從行為成立之日起(特殊的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消事由之日)
除斥期間不得中止、中斷、延長;除斥期間一旦經過,喪失權利本身,而不是勝訴權
例子:2000年2月1日從商場買進口鉆石戒指,2000年2月9日發現是人造鉆石戒指,期間購買者每天找商場交涉未果,2001年3月15日向法院起訴。―――撤銷權的1年除斥期間已過,但要求商場承擔違約的1年訴訟時效未過(因交涉而中斷)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