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國考行測備考:常識判斷復習常識(法律)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1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即將拉開戰幕,常識判斷還是公務員考試的必考點之一,在常識中行政法對于廣大考生來說向來是難點之一,很多考生表示對此處感覺很混亂,因此在這里專門對此做一專門的介紹,以幫助廣大考生應考。
一、行政復議概述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二)行政復議的特征
1.行政復議總是以一定的行政爭議或糾紛為其處理內容。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相對人提起復議申請而引起的。
3.行政復議的管轄主體只能是一定的行政機關。
4.行政復議也是一種行政自我監督(或稱行政自律)制度。
5.行政復議是對形成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的范圍是指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范圍。具體地說,是哪些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做出的影響其權益的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和命令的行為。包括制定行政法規、規章和發布決定、命令。《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此外,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也不能申請復議。
這一部分也是非常的重要,希望廣大考生好好復習,最后預祝廣大考生考試馬到成功!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