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城市規劃師管理與法規輔導:城鎮體系規劃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06
城鎮體系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是政府綜合協調轄區內城鎮發展和空間資源配置的依據和手段。要明確城鎮體系規劃的任務,首先需要明確政府在綜合協調區域城鎮發展方面究竟有哪些職責。
由于管理體制上的局限性,使得城市規劃的編制往往更加重視城市自身發展的優化,而較少關注與區域發展的協調。但是,局部最優不等于整體最優,有時,局部最優甚至可能是以犧牲整體利益為代價的。因此,需要從整體上對局部的發展進行調控,避免局部的發展損害整體利益或其他個體的利益。從另一個角度講,城市的發展也需要有一個良好的大區域環境,才能降低發展的成本,獲取“雙贏”。比如,環境的保護必須通過相當范圍區域內大家共同的努力來實現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共建共享,資源的共同開發和保護等等,將對局部的良性發展提供基礎條件。而這都需要以區域為整體的統籌規劃,需要兼顧各方利益的綜合協調和組織。
區域性的規劃協調要以尊重城市和鎮政府依法享有的規劃管理的決策自主權為前提。只要不損害區域整體利益、不影響區域的長遠發展,在不違背上位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城市和鎮對其自身的發展建設享有充分的自主權。上級政府進行規劃協調的重點是區域發展中的共性問題和各地方發展中出現的矛盾,主要包括:協調和處理區域中各城市發展的矛盾和問題,控制對區域整體發展不利的開發活動,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可持續發展;綜合安排區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實現共建共享,防止重復建設,降低區域開發成本,提高整體競爭力。
城鎮體系規劃將為政府進行區域性的規劃協調提供科學的、行之有效的依據,包括:確定區域城鎮發展戰略,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和大型公共服務設施,明確需要嚴格保護和控制的區域,提出引導區域城鎮發展的各項政策和措施。
《城鄉規劃法》在總結以往城鎮體系規劃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從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的目標出發,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明確了與政府事權相對應的城鎮體系規劃層次。《城鄉規劃法》規定,要制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其主要目的,一是從區域整體出發,統籌考慮城鎮與鄉村的協調發展,明確城鎮的職能分工,引導各類城鎮的合理布局和協調發展;二是統籌安排和合理布局區域基礎設施,避免重復建設,實現基礎設施的區域共享和有效利用;三是限制不符合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開發活動,保護資源,保護環境。同時,《城鄉規劃法》第十八條規定,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由于我國推行整縣改市、整鄉改鎮的市、鎮建制模式,還有許多中心城市是實行市帶縣的行政管理體制的地級市,為了貫徹落實城鄉統籌的規劃要求,協調市域(鎮域)范圍內的城鎮布局與發展,在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時,應制定市域(鎮域)城鎮體系規劃,作為中心城市及相應地方其他市、鎮、鄉的規劃依據。在制定縣政府駐地鎮的規劃時,要制定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途徑,一是作為相應地方政府指導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政策依據;二是規范和約束下一級地方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根據實施規劃的需要和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據城鎮體系規劃,對批準或核準的區域性建設項目發選址意見書。
政府在審批城鄉規劃時,應依據城鎮體系規劃,要求下位規劃要符合城鎮體系規劃提出的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等指導性內容,深化和落實資源利用控制指標、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等強制約束性內容。
監督城鎮體系規劃的實施是城鄉規劃督察員的重要督察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