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案例分析復習資料63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9
「案例二」
某實施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與甲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的承包范圍包括A、B、C、D、E五個子項目,其中,子項目A包括拆除廢棄建筑物和新建工程兩部分,拆除廢棄建筑物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乙施工單位。
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事件:
事件1:由于拆除廢棄建筑物的危險性較大,乙施工單位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并組織召開了有甲施工單位與項目監理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會后,乙施工單位將該施工方案送交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審批。總監理工程師認為該方案已通過專家論證,便簽字同意實施。
事件2:建設單位要求乙施工單位在廢棄建筑物拆除前7日內,將資質等級證明與專項施工方案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事件3:受金融危機影響,建設單位于2010年1月20日正式通知甲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緩建尚未施工的子項目D、E.而此前,甲施工單位已按照批準的計劃訂購了用于子項目D、E的設備,并支付定金300萬元。鑒于無法確定復工時間,建設單位于2010年2月10日書面通知甲施工單位解除施工合同。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2.指出事件2中建設單位的不妥之處,寫出正確做法。
3.事件3中,建設單位是否可以解除施工合同?說明理由。如果甲施工單位不同意解除合同而繼續子項目D、E的施工,項目監理機構應做哪些工作?
4.事件3中,若解除施工合同,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甲施工單位應得到哪些費用補償?
「分析」
1.首先應搞清楚該項目中各單位的角色以及他們之間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關系原則和“三個應通過”原則,由于乙施工單位是甲施工單位的分包單位,因此,乙施工單位不能與監理方發生直接的工作聯系,乙施工單位將施工方案送交項目監理機構的做法不妥是顯而易見的。專家的論證通過不能代替監理方的審查、批準。
2.有關時限的知識點幾乎是每年必考,本題根據口訣“報備政府要十五”可輕松判斷出時間有錯誤。
3.訂立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訂立,在正常情況下,也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解除。因此,建設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與甲施工單位協商一致才能解除。第三問的后半部分對上述原則已經作了明顯的提示,即便未掌握該知識點,單憑邏輯推理,也能大致推出問題的答案。
第三問的后半部分實質上是考查靈活運用相關知識解決合同爭議(分歧)的問題,當雙方就是否解除合同的問題發生分歧時,監理單位應做好雙方間的協調工作,爭取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并同雙方進行協商,給予受損一方合理補償。暴發金融危機是客觀現實,如果施工單位不同意解除合同而繼續施工,建設單位在金融危機的環境下很可能無力支付工程款,繼續施工對雙方均不利,況且,出現爛尾工程或建成之后閑置,對社會來說也是損失,因此,監理規范第6.5.1條中的某些規定如“在爭議調解過程中,除已達到了施工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施工合同”并不適用。
4.第4問的目的是考查施工合同解除的補償問題(建設監理規范第6.6節內容),首先應判斷導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否屬不可抗力,應該理解,發生金融危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絕對不能履行,因此本題中導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屬不可抗力,其實質是建設單位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因此除應補償施工單位的損失外,還應作合理的利潤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