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案例分析復習資料6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9
「答案」
1.事件1有以下幾處不妥之處:
(1)由乙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不妥,專家論證會也不應由乙施工單位組織召開。正確做法:因為甲施工單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專家論證會也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依據見附注)
附注:2009年部頒《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部分內容如下: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2)專家論證會的成員組成不夠完整,除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施工單位的相關人員外,還應包括專家組成員、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等相關人員。
(3)由乙分包單位報送項目監理機構不妥,應先報甲承包單位審核,經甲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后,由甲承包單位報送至項目監理機構。
(4)專項施工方案總監理工程師審批時不能因為已經過專家論證便簽字同意實施。正確做法:總監理工程師應報建設單位,共同研究參與討論后,簽字以后方可同意實施。
2.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在廢棄建筑物拆除前7日內不正確,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及專項方案等報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3.不可以解除合同。理由:建設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應與施工單位共同協商。
若甲承包單位不同意解除合同,項目監理機構應做的工作:
(1)及時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行磋商,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施工單位理解建設單位在金融危機背景下的難處,盡量爭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提出調解方案,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爭議調解。
(3)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合同規定期限內提出處理該合同爭議的意見。
(4)在合同爭議的仲裁或訴訟過程中,當需要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公正地向仲裁機關或法院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
4.甲應得到的費用補償包括:用于訂購子項目D、E所需設備而支付的300萬元;對承包單位撤離施工設備的費用和人員遣返費用按子項目D、E所應攤銷的部分給予適當補償;合理的利潤補償。
說明:在雙方協商一致,且對甲施工單位的損失已經作了補償的情況下,不宜再要求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一般不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