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考點解析 1、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或經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責任。 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3、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應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擔民事責任。 4、如果施工單位沒有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施工,首先要對建設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由于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工程技術標準施工存在潛在的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法律又將其確定為違法行為。 5、隱蔽工程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6、見證取樣的責任: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7、保修的責任 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履行返修義務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對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 8、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9、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10、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