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6) (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11、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12、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
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13、三種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情況
(1)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14、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2)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3)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則施工單位不僅要負責保修,還要承擔保修費用。但是,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僅負責保修,其有權對由此發生的保修費用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15、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與缺陷責任期對應
注意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的聯系與區別
16、缺陷責任期的起算: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
由于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7、質量保證金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18、質量保證金的返還: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日內進行核實,無異議應在核實后14日內返還承包人。
1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0、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
主要目的:保證建設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
主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主要方式:政府認可的第三方強制監督;
主要內容: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
主要手段: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21、區分主體質量行為監督和實體質量監督
(1)主體質量行為:建設各方主體及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資格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
(2)實體質量: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安全關鍵部位現場抽查
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的質量進行抽查
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涉及結構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22、工程竣工驗收后5日內,應向委托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受委托部門委托,按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有問題時,有權采取責令改正、局部暫停施工等強制性措施,直至問題得到改正。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報告委托部門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