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4)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合同履行考點解析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 (2)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3)公平合理,促進合同履行的原則 (4)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2、合同履行的主體:當事人約定的債務人之外第三人也可為履行人。 但是,約定代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責任卻要由原債務人承擔。 3、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原則 (1)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依上述還不能解決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 4、解決合同條款空缺的具體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7)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5、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 6、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 (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7、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4)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8、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處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9、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10、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處理 (1)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3)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