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4)(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11、竣工日期的確定
(1)竣工日期可以分為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是發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線,如果承包人超過了這個日期竣工就將為此承擔違約責任。
而實際竣工日期則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的開始之日,如果該日期先于合同中約定的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因此獲得獎勵。
(2)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利息時利息的起算時間:
A.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B.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C.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14、計價方式糾紛的處理
(1)計價方式: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
(2)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15、工程量的確認
(1)工程量的確認應以工程師的確認為依據
(2)工程師的確認以簽證為依據
(3)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16、確認工程量的時間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17、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4)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8、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19、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
(2)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順序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
(4)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20、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與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2)同時履行抗辯權有阻卻對方請求權的效力,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