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級建造師法規重點知識點整理(16)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11-16
違約責任考點解析 1、歸責原則:違約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有違約行為即構成違約責任,只有存在免責事由時才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2、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責任形式) (1)繼續履行 (2)賠償損失 (3)采取補救措施 3、金錢債務都可以繼續履行 4、繼續履行的例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5、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 6、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7、違約金的調整: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8、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9、定金 (1)定金的雙重屬性: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擔保形式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注意定金與違約金、預付款的區別。 (5)違約金與定金并存時只能擇一行使: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 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也無效。 (7)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0、先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違約的時間必須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必須是對根本性合同義務的違反,即導致合同目的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