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規范心理咨詢師職業道德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7-29
一、熱愛本職工作,刻苦鉆研專業理論知識,增強技能,提高自身素質,遵紀守法,與求助者建立平等友好的咨詢關系;
二、心理咨詢師不得因求助者的性別、年齡、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價值觀等方面的因素歧視求助者;
三、心理咨詢師在咨詢關系建立之前,必須讓求助者了解心理咨詢工作的性質、特點、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求助者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四、心理咨詢師在對求助者進行工作時,應與求助者對工作的重點進行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必要時(如采用某些療法、治療周期等)應與求助者達成書面協議;
五、心理咨詢師與求助者之間不得產生和建立咨詢以外的任何關系。盡量避免雙重關系(盡量不與熟人、親友、同事建立咨詢關系),更不得利用求助者對咨詢師的信任謀取私利,尤其不得對異性有非禮的言行;
六、當心理咨詢師認為自己不適合對某個求助者進行咨詢時,應向求助者做出明確的說明,并且應本著對求助者負責的態度將其介紹給另一位合適的心理咨詢師或醫師;
保密原則 :
(1)心理咨詢師有責任向求助者說明心理咨詢的保密原則 ,以及應用這一原則的限度 ;
(2)在心理咨詢工作中 ,一旦發現求助者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的情況 ,必須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必要時應通知有關部門或家屬 );蚺c其他心理咨詢師進行磋商 ,但應將有關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圍之內 ;
(3)心理咨詢師工作中的有關信息 ,包括個案記錄、測驗資料、信件、錄音、錄像和其他資料 ,均屬專業信息 ,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保存 ,不得列入其他資料之中 ;
(4)心理咨詢師只有在求助者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咨詢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在因專業需要進行案例討論 ,或采用案例進行教學、科研、寫作等工作時 ,應隱去那些可能會據以辨認出求助者的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