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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民法復習的基本要領

作者:   發布時間:2009-09-0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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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說,中國的法制還不健全,實現法治目標的道路還很漫長,但制定出來的法律法規卻洋洋灑灑、多如牛毛。然而,在司法考試中能夠頻繁登臺表演的,也不過十幾部。其中,出場率最高的當屬民法。從原先的律考到現在的司考,民法都搶足了鏡頭、出盡了風頭,也害苦了不少人。可以說,在司法考試復習中,民法是最讓考生頭疼的科目之一。 
  為什么這么說呢?至少有三點理由。一是因為民法內容博大精深,既涵蓋民法總論、人身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合同、侵權、婚姻、繼承等豐富多樣的內容,同時又涉及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10部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在這一點上,民法不同于擁有單獨法典的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法典化的部門法盡管同樣博大精深,但單就司法考試來說,民法所涵射的子部門法,無論是基本原理還是規則規范,都是法典化部門法所不能比擬。 
  二是因為民法的理論性與規則性并駕齊驅,它不僅要求考生掌握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所確立下來的規則,而且要求考生具備扎實的民法理論功底,不少考試題目直接考查民法學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徑直測試民法的現有規則,在這一點上民法又不同于商法、經濟法等技術性很強的部門法。近年來,國家司法考試的一個顯著趨勢是,對現行民法沒有直接規定但又都屬于民法基本原理的內容作了考查,如民事法律關系、好意施惠、民事權利、形成權、孳息、事業單位法人、法人機關、私力救濟、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類型、條件與期限的類型、先占、占有的類型、擔保物權權利群關系、保證期間的性質、債的種類、合同的分類與解釋、產品缺陷責任與產品質量瑕疵擔保的關系等等。大量的考題則是,以情形案例為載體,考查規則條文與基本原理的掌握和運用。 
  三是因為民法的考試題目尤其是作為客觀題型的選擇題靈活多樣、變化多端,大多是借助現實生活中的情形案例來命制考題,這些題目給人的感覺通常是:題目所描述的事例看似與我們周圍生活密切相關,但實際解答起來卻又往往顯得的似是而非,有時侯干脆讓考生一頭霧水、不知所措。譬如,生活中常見的豬、狗、牛、馬、蜜蜂等動物,每年都會成群結對地在民法司考真題中登場,或是買賣的標的,或是侵權的禍手,或是拾得的對象,或是繼承的遺產。回憶過去的律考和司考,律考時代出現的馬1、馬2一直到馬5的題目,司考時代曾經出現的兩牛過橋打架,一牛不能招架而慘痛落水的題目,可能讓不少考生也覺得無法招架而只能認輸。再如,聚餐喝酒、觀光旅游、道路施工、名人走紅、小販城管,霸王條款、租房買樓、雇工幫手、戀愛考研、朋友借錢、服裝加工、死亡失蹤、學校醫院、賓館飯店、公交地鐵、股市漲跌、貨物運輸、瘋狗死豬、工程分包、小孩動刀、假貨謊言、蔬菜瓜果、救命撲火、學術講座、人肉搜索、訂貨展覽、商務洽談、環境污染、奶牛生產、演戲出書、教唆幫助、拍照攝影、高樓看景、合伙生意、轉讓絕技、偷雞牽牛、遺產保留、體育影視、時尚雜志等等。2006年司考卷三第66題還考查了網友“我心飛飛”和“我行我素”因視頻裸聊引發的民事糾紛,涉及婚姻、隱私等相關生活話題。這樣的題目所涉及到的生活情景盡管讓考生覺得“似曾相識燕歸來”,可是一旦形成民法司考題目,則同樣有可能讓考生感到“無可奈何花落去”。 
  所以說,基于上述幾點原因,民法的復習相比其他科目來說,會顯得格外費時、費力、費心。尤其是,從民法科目所占分值比例來看,更彰顯了它在司法考試中的顯著地位,每年司法考試卷三的統計數據,都無一例外地顯示民法分值均在60分以上,占該卷40%,而其余60%則由商法、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分擔。 
  那么,針對這些實際情況,在民法科目的司考復習應考中,怎樣操作才能做到考場上得心應手、觸類旁通而不至于丟分太多呢?歸納起來,有這樣三個要領,廣大考生恐怕要特別留意。一是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二是重點掌握民法基本規則;三是著力訓練民法基本題型。本文著重介紹第一個要領,也是基本要領,即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 
  一 
  全面梳理民法基本原理,是司法考試中民法復習的第一步。為什么要強調梳理民法原理的重要性呢?這是由民法原理在司法考試中的極端重要性決定的。 
  接觸過一些考生,在復習司法考試的過程中,不看指定教材、不看大綱,整天抱著法律法規匯編啃法條,有的叫做“重點法條”。這種單刀直入的復習方法看似節約了時間,也仿佛摸清了司法考試的命題傾向,如考實際操作,不考純粹理論等。實際上,這類復習策略卻是極不恰當的,它既不能節約時間,也沒有扣準命題特點與規律。[注1]試想,在沒有掌握基本原理的情況下就徑行看法條,領會與掌握法條的成本就會增加,時間不僅沒有節約反而浪費了。 
  不妨舉個例子說明一下這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沒有掌握民法尤其是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效力的基本原理,單看這一條文,似乎只能領會到假如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這種無權處分合同就有效。也就是說,在這個法條中“合同有效”的字眼非常突出,不求甚解的考生可能還會以為這個條文太容易了,反正“追認了就有效嘛”,不費多少功夫,瞄上一眼就可以輕松搞定這個51條!但在事實上并沒有這么簡單。這個條文背后蘊藏著經典的民法原理。來源:考 
  一方面,涉及到無權處分的知識。什么叫做無權處分?現行法律并沒有對無權處分的定義作出任何規定,這必須要借助于民法基本原理。所謂無權處分即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對他人財產的處分行為。但是,處分權是不是單純指所有權前提下的處分權?根據民法基本原理,所有權是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39條也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既然處分權是所有權的一項權能,那么,是不是處分權就只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呢?顯然,如果考生能夠對民法基本原理做到扎實掌握的話,處分權并不只是所有權人的權利,它還包括被授權處分的人的權利。例如,甲授權乙將其一臺使用兩年的舊電腦出賣,乙盡管不是所有權人,但根據授權,他卻取得了對該臺舊電腦的處分權。 
  “無權處分”中的“處分”是不是僅僅指法律處分?比如買賣、贈與等?顯然也不是的,這里的“處分”不僅包括法律處分,也包括事實處分。例如,湯姆花錢買了一本法律詞典用來準備司法考試,但他的同學約翰沒有買到,就非常嫉妒,生怕競爭對手湯姆因為有了這本法律詞典而通過了司法考試,于是趁湯姆不注意時,把他的法律詞典扔到了垃圾桶,這就是屬于事實上的無權處分。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權處分”是從合同這一法律行為角度切入的,當然屬于法律上的無權處分。一般來說,法律上的無權處分構成效力待定,事實上的無權處分則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只有全面理解無權處分的概念才能領會這一條文的立法涵義。 
  另一方面,51條還涉及到合同效力的基本原理。在合同法學上,合同的效力形態有四種,分別是有效、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以及效力待定。這只是合同法理論上的總結,但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卻都有相應的規則,這些規則不可能直接總結出合同效力的四種形態,只能借助于法理歸納,這些知識點又恰恰是民法考試大綱要求考生掌握的內容,也是司法考試真題中經常出現的題目。如果考生只關注法條,不了解法條背后的理論依據,一旦出現這樣的題目,可能就會失分。 
  此外,如果追求觸類旁通,要全面理解這個條文還要結合《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無權代理中的追認規則加以領會。不妨以2002年首次國家司法考試卷三的第2題為例,進一步說明掌握《合同法》第51條背后民法基本原理的重要性。題目是這樣的:甲將其電腦借給乙使用,乙卻將該電腦賣給丙。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乙丙之間買賣電腦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確的? A.無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變更或撤銷。
  顯然,這個題目是一道簡單的基礎知識考查題,就是考查合同的效力形態的辨別或者說效力形態的判斷。如果單純按照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就會發現,這個法律條文并沒有指明合同的效力形態名稱,也就是說,沒有直接規定選擇項中ABCD所列的效力形態,只是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稍微粗心的考生一旦回憶起這一規定,可能就會不假思索地選擇了B(有效),但很遺憾,這一選擇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才是有效的。從題目的表述來看,它并沒有指明甲是否追認或者乙是否取得處分權,既然沒有指明,答案就不可能是B.然而,這個條文也沒有指明假如權利人未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沒有取得處分權時合同的效力,根據法律的反面解釋方法,我們只能認定在這種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那么,我們能不能就此認為答案是A(無效)呢?顯然也不能,因為題目中也沒有表述甲拒絕追認或者乙沒有取得處分權。此時,要正確解答這個題目,必須借助基本法理,那就是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形態是效力待定,也就是說,既然是效力待定,“等待確定”,等待誰來確定呢?就是等待權利人通過“追認”來確定,或者無權處分人通過“取得處分權”來確定合同的效力,簡單地說,“追認則有效,不追認則無效”。而這個題目的題干也恰恰沒有說明是否追認或者是否取得處分權,那么,答案也就只能是C(效力待定)了。合同的效力形態在過去的司法考試中不只考過這一道題目,像直接考查合同效力形態判斷的題目單是在2002年就考了3道,除了剛才的這一題,還有第13題、第15題。 
  可見,在沒有掌握民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之前,就直接略過這些必備前提而單純地去看法條,是很容易吃虧的。在掌握重點法條之前,必須首先對民法的基本原理有一個全面的梳理,不能說要精通掌握,但至少是熟悉基本框架和基本知識的。尤其是司法考試中直接考察民法基礎理論的題目年年都有,并且所占分值還不在少數。 
  為了說明民法基本原理掌握的重要性,再舉一道典型題目加以分析。2006年卷三第1題: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B.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顯然,這是對民事法律關系概念的考查,民事法律關系并非立法上的概念,它是法學家理論抽象的結果。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都沒有對“民事法律關系”這一概念作出規定,只能借助于民法基本原理來理解民事法律關系,即民法所調整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在學理上,民事法律關系有事實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和規范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之分,前者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民事法律關系,如陳冠希拍了一張“艷照”、張柏芝生了一個兒子等等,都是事實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但立法者卻不可能對這些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一一解答,立法只能解決規范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即通過大量的行為規范,將市民社會中存在的各種利益形態上升為民事權利,以民事權利為軸心建立起市民社會法律關系的模型體系。 
  判斷民事法律關系關鍵看是否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換句話說,民事法律關系是受民事法律所調整后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所以,判斷民事法律關系的關鍵在于看其三個要素,即主體、客體和內容。其中,內容(權利義務)是判斷的核心要素。本題考察的不是主體、也不是客體,而正是權利義務。下面一一來分析: 
  選項A具有極大的迷惑性,迷惑的字符在于“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有些考生一看“房地產開發”,馬上想到民事法律關系,所以會毫不遲疑地選擇A.其實,這樣選的話就錯了。因為這完全是一個迷惑選擇項。本選擇項的有效信息在于“約定某日商談”,抓住了這一點,就會分析認為,“約定某日商談”本身不會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便某日不去談,至多算是一種道德義務的違反,也就是日常生活中經常所說的“失約”,但不會有民事法律約束力。因此,A選項中的行為所發生的關系僅僅是一種事實上的約會關系,沒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不屬于民事法律關系,屬于一種“生活約會”。
  選項B似乎給考生的印象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根本就談不上。因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要求所附條件不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并且也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均可附條件。“嫁”的意思是締結婚姻關系,而婚姻的成立在我國婚姻法上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即必須符合實質條件中的“三要兩不要”(要男女雙方完全自、要達到法定婚齡、要符合一夫一妻制;不要近親、不要法定疾病)以及形式條件中的“婚姻登記”,所以B中所反映的事實不會建立民事法律關系,至多屬于“生活玩笑”,也沒有什么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選項D的迷惑字符在于“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表面上似乎是一種約定,可以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但在這一組字符中有“同事”二字,這在一般推定上認為兩者之間不會產生照顧義務,而甲的抽筋溺水完全由其自己承擔,不會對乙產生法律約束力,也就沒有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不會產生民事法律關系。這屬于一種“生活意外”。 
  可見,以上分別屬于“生活約會”、“生活玩笑”與“生活意外”,均不會產生民事權利義務的內容,從而不會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只有C才有可能產生民事權利義務,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為什么呢?因為“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這本身是說明甲是有過錯的,本選擇項中的“甲不知乙不勝酒力”是一個迷惑字符,迷惑之處在于命題者企圖用“不知”來誘導考生排除甲的過錯,其實,甲盡管“不知乙不勝酒力”,但他應知在極力勸酒之后可能會對被勸者造成身體和健康損害,如酒精中毒等。這是甲應該具有的注意義務,但因違反了該義務從而“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所以,對乙的損害結果有過錯,也具備因果關系,所以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即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因此,答案只能是C. 
  從這一例題也可以看出,全面掌握民法基本原理在民法復習迎考中是至關重要的。苦口婆心地強調基本原理在司法考試中的重要性,不是沒有原因的。從大的方面來說,法律職業資格和執業能力的評價,不在于記住了多少法律條文,而在于有沒有掌握法律的思維方法和法律規范的綜合運用能力,這些能力的培養和鍛煉需要具備扎實的理論功底,沒有基本的理論基礎,在任何規則面前,都有可能成為地地道道的“法盲”而不知所措。因此,在作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司法考試中,肯定會體現出對水平和能力的考查,考查的方法和途徑就是借助對法學基本原理的測試。尤其是最近幾年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漸趨發展和成熟,對法學各個科目的基礎理論測試比重越來越大,不僅在卷四中增加了對簡答題和論述題的主觀題目測試,在前三卷的客觀題目中也同樣蘊涵著濃厚的理論考查,有的甚至直接考查與民法規范幾乎沒有干系的純粹知識和理論題目。例如,2004年卷三第1題直接考查民事權利的涵義,題目為“下列關于民事權利的表述哪一項是錯誤的”,有四個選擇項供考生選擇,如果對民事權利的概念無法做到準確理解,就難以答對這個題目。要知道這樣一個事實:這是整張試卷的第1題,如果一上來就被卡住了,肯定會或多或少破壞心情的,無疑會影響到后面99道題目的解答。 
  從小的方面來說,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民事關系都是借助民事單行法來調整的,但由民法規范的任意性、授權性以及民事關系的復雜性所決定,單純的民法規范不可能完成對所有民事關系的全面調整,大量的民事關系分析必須借助民法基本原理才得以完成。即便是有民法規范存在的情況下,如何運用民法規范來解決實際問題,仍然需要民法基本原理的協助。 
  應該說,對基本原理的掌握是司法考試復習中的第一步,也是必經一步。一些民法學基礎較好的考生,可以直接省去這一步驟,進入第二步復習程序,但對于民法學基礎有所欠缺的考生,還是先掌握基本原理為好。也就是說,有的考生由于在過去早已經掌握了扎實的基本原理,可能在司法考試的針對性復習中直接進入第二步,即“重點掌握基本規則”,但畢竟也是經過了第一步的。可以說,對任何考生來說,首先梳理基本原理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對那些法學基本功比較薄弱的考生以及以前從沒有接觸法學專業的考生,更需要一板一眼地從頭學起,全面梳理。 
  二 
  那么,在司法考試復習中,應如何來全面梳理基本原理呢?也就是說,對基本原理的梳理方法是什么呢?在此不妨總結為“五個好”,即選擇好適當的統編教材,搭配好可靠的參考讀物,對應好最新的考試大綱,記錄好精煉的讀書筆記,結合好后續的復習內容。
  選擇好適當的統編教材。有的考生在復習民法過程中,要么拿出在法學院讀書時的教材愛不釋手,要么就是緊握臺灣的史尚寬、王澤鑒等民法大家的著作不放松,非要把民法理論吃個精光不可。其實,這是沒有必要的。過去讀書時的教材,有的可能是最近出版的,但有的可能由于出版年代久遠而使得有些知識陳舊了。再說,司法考試的大綱和考題也主要是針對指定教材而編寫和命制的,沒必要抓住過去的教科書當作唯一的掌中寶;另一方面,民法學家的經典著作對法學理論研究來說不可或缺,但單純對于司法考試應試來說,必要性很小。學術著作中的觀點往往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但司法考試往往要回避這些有爭議的理論,盡量往統說靠攏。所以,指定的教材足以,不必面面俱到。在司法考試復習中,司法部指定的統編教材是足夠助各位考生順利通過的。但要扎扎實實地做到精讀,不能走馬觀花、泛泛而看。應當明白:從完全功利主義角度觀察,司法考試的復習純粹是應試型的,最終看的是,是否“通過”了考試,而不是掌握了多少“學問”。司法考試的復習,應該始終堅持一個中心,即以通過考試為中心。 
  搭配好可靠的參考讀物。對于民法復習的參考讀物,其實對于那些有一定民法理論功底的考生來說,并非必須要看的。因為指定教材是最根本的,如果能將教材掌握得非常熟練,其他參考讀物充其量起到鞏固強化的作用。但對于民法理論基礎相對薄弱的考生來說,選擇一些可靠的參考讀物,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司法考試的指定教材中有相當部分是對知識點的解釋和闡述,這些內容的存在只是幫助考試在復習民法原理時,更好地理解、領會相關知識,這些解釋和闡述本身未必是考點,例如,對“民法”詞源的研究,在司法考試中就很難出現。而一些好的民法復習的配套參考資料,則對民法的考點進行提煉,重點突出,如果在復習教材內容的同時,配套一些可靠的參考讀物,無疑會提高復習效率,并且能夠更有針對性地抓住民法科目的重點和難點,尤其是考試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命題熱點。 
  對應好最新的考試大綱。對于考試大綱,過去我始終以為,它的作用是十分微小的,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記,為什么呢?因為考試大綱無非是對指定教材編寫內容的標題作出了一個羅列,比對下來,似乎每一個問題都要考生掌握。但作為考試大綱,它的意義在哪里呢?可以總結為三個作用: 
  一是考試大綱的指導意義。考試大綱中專門有一項叫做“基本要求”,大致分為四個層次,即“了解、理解、熟悉、運用”,不同的層次要求顯然對考生的復習力度指引性是有差異的。例如,大綱要求“理解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那么,怎樣領會大綱指示的這個要點呢?首先,考生必須要知道處理相鄰關系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要記住幾個處理原則,根據我國《物權法》第84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這和《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什么差異,原則內容都是一樣的。可見,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包括四項:即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這是第一步;其次,考生還必須要領會到相鄰關系處理的延伸原則,即《物權法》第85條的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可見,這一條規定其實明確了相鄰關系處理時的依據,也可以將之作為一項原則,即依照法律和按照習慣的原則。這是第二步。再次,考生還必須領會處理原則在實際民事生活中的貫徹,要學會識別實際生活中處理相鄰關系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則。反映在司法考試中,這一考點可以從這樣幾個角度命題,比方說,直接考察對相鄰關系處理原則本身的掌握,命題形式一般是“下列屬于相鄰關系處理原則的是,ABCD”,再就是稍微深入一點的,以生活事例為題干背景,讓考生判斷具體的處理是否遵循了相鄰關系的處理原則。當然,“相鄰關系”考點的命題還是主要集中于對相鄰關系類型的判斷上。 
  二是考試大綱的提示意義。也就是說,要注意考試大綱的歷史比較,從而提高復習的針對性。所謂考試大綱的歷史比較,就是說今年的最新大綱與去年相比發生了什么變化,尤其是增加和刪除的內容應該格外引起考生的注意。例如,2008年的民法考試大綱增加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大量增加了“物權法”部分的內容。這就提示考試在民法復習時,要多留意民事法律行為的涵義,尤其是物權法部分要做到一絲不茍,全力以赴。這就是考試大綱的提示作用。 
  三是考試大綱的檢測意義,在復習完第一輪之后,為了鞏固和檢測復習效果,可以對照復習大綱所列的知識點,進行自我檢測,對于哪些知識點已經掌握了、哪些知識點還沒有掌握,大綱所列的知識要點可以起到提示的作用。 
  記錄好精煉的讀書筆記。無論是看指定教材,還是看參考讀書,最好是能夠將相應的知識點,尤其是那些常考的重要知識點,制作精煉的讀書筆記。當然,記錄讀書筆記的習慣因人而異,有的考生沒大有記筆記的習慣,也不必強求自己在看書時要做筆記。不過,對于民法的復習,適當地做點筆記還是對復習效果有幫助的。不妨再舉個例子,大家知道,擔保法在司法考試中是每年必考的,屬于民法考試的“熱點”,考生在復習民法時必須將擔保法這一部分做詳細準備。但是,還應當知道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我國擔保法規定了債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等擔保方式,各種擔保方式的成立生效要件是什么、有什么不同,各種擔保的效力、權利義務是什么,一項債權之上存在多種擔保方式時如何解決這樣的沖突,等等等等,這都是在民法中很復雜的內容。這樣一來,最好是通過筆記的形式,列出我國現行擔保體系結構模型,使擔保體系的輪廓更加清晰,這樣就比較容易掌握擔保法這一大塊內容了。所以說,針對有些比較復雜的內容,特別是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的內容,適當的記點讀書筆記顯然是必要的。 
  此外,在讀書筆記的時候,對待一些難以記憶或容易混淆的知識點,不妨作出系統歸納整理,如民法中的各種期限規則、有名合同中各種情形下的單方解除規則、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具體財產性權利等。有時候,還可對某類知識點自編口訣,以便自助記憶,如結合每年司法考試命題規律,可將最高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濃縮為:“精神損害要賠償,個人人格要有傷。法人組織若主張,法院拒絕不商量。死者利益被侵犯,親屬可以法院見。人格象征之財產,損害之后莫躲閃。訴訟沒有提要求,終結之后不能救。嚴重后果若沒有,駁回請求沒理由。”這一極易記憶的口訣,將司法考試必考、常考的關于最高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的基本要點全部概括。掌握了這一口訣要點,任何司考題目都不大可能隨便丟分。試再次舉幾例真題說明之。2007年卷三第21題:文某在倒車時操作失誤,撞上馮某新買的轎車,致其嚴重受損。馮某因處理該事故而耽誤了與女友的約會,并因此爭吵分手。文某同意賠償全部的修車費用,但馮某認為自己的愛車受損并失去了女友,內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賠一部新車并賠償精神損害。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文某應當賠償馮某一部新車B.文某應向馮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C.文某應向馮某賠禮道歉D.法院不應當支持馮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顯然,本案是侵犯汽車財產權糾紛,從題干看不出馮某新車屬于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故不可能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之請求,只要掌握了這一基本前提,至于約會遲到失去女友而內心痛苦等,都是迷惑性選項,答案只能是D.本案的馮某也只能認倒霉:新車壞了、女友丟了、官司輸了。再如,2006年卷三第13題:某市國土局一名前局長、兩名前副局長和一名干部因貪污終審被判有罪。薛某在當地晚報上發表一篇報道,題為“市國土局成了貪污局”,內容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該國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長、被判緩刑的前局長均以自己名譽權被侵害為由起訴薛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A.三原告的訴訟主張均能夠成立 B.國土局的訴訟主張成立,副局長及前局長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C.國土局及副局長的訴訟主張成立,前局長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訴訟主張均不能成立。只要掌握了口訣中“法人組織若主張,法院拒絕不商量”,那么,運用排除法可在瞬間直接選出正確答案D,因為ABC三項均認可了國土局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顯然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 
  結合好后續的復習內容。所謂后續的復習內容,主要是民法科目復習過程中的規范掌握要領和題目訓練要領。應當說,在民法的復習過程中,三個基本要領不是孤立的,在掌握民法基本原理的同時,要結合民法規范和民法司考題目,這樣才能融會貫通,提高復習效率。例如,復習到無效民事行為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并不一致,前者規定了7種無效行為的情形,后者規定了5種無效行為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要結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解答具體的題目時,也要認真審題,弄清楚命題者提及的民法依據。另一方面,在看書的同時,也要結合民法科目的基本題型,尤其是歷年真題。當然,這涉及到民法科目司考復習的另外兩個要領,即“重點掌握民法基本規則”和“著力訓練民法基本題型”,本文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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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盧雁明  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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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直通車
 
·報名時間:6月網報7月確認。
·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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